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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妇社发[2011]56号
【颁布时间】 2011-06-23
【实施时间】 2011-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9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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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复诊。

  

  (1)询问孕期健康状况,查阅孕期检查记录及辅助检查结果。

  

  (2)进行体格检查、产科检查(体重、血压、宫高、胎心、胎位等)。

  

  (3)每次复诊要进行血常规、尿常规检查,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增加辅助检查项目。

  

  (4)进行相应时期的孕期保健。

  

  (四)确定保健重点。

  

  根据妊娠不同时期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合并症、并发症及胎儿发育等情况,确定孕期各阶段保健重点。

  

  【孕早期】(妊娠12+6周前)

  

  1.按照初诊要求进行问诊和检查。

  

  2.进行保健指导,包括讲解孕期检查的内容和意义,给予营养、心理、卫生(包括口腔卫生等)和避免致畸因素的指导,提供疾病预防知识,告知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的意义和最佳时间等。

  

  3.筛查孕期危险因素,发现高危孕妇,并进行专案管理。对有合并症、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诊治或转诊,必要时请专科医生会诊,评估是否适于继续妊娠。

  

  【孕中期】(妊娠13-27+6周)

  

  1.按照初诊或复诊要求进行相应检查。

  

  2.了解胎动出现时间,绘制妊娠图。

  

  3.筛查胎儿畸形,对需要做产前诊断的孕妇应当及时转到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

  

  4.特殊辅助检查。

  

  (1)基本检查项目:妊娠16-24周超声筛查胎儿畸形。

  

  (2)建议检查项目:妊娠16-20周知情选择进行唐氏综合症筛查;妊娠24-28周进行妊娠期糖尿病筛查。

  

  5.进行保健指导,包括提供营养、心理及卫生指导,告知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的重要性等。提倡适量运动,预防及纠正贫血。有口腔疾病的孕妇,建议到口腔科治疗。

  

  6.筛查危险因素,对发现的高危孕妇及高危胎儿应当专案管理,进行监测、治疗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必要时转诊。

  

  【孕晚期】(妊娠28周及以后)

  

  1.按照初诊或复诊要求进行相应检查。

  

  2.继续绘制妊娠图。妊娠36周前后估计胎儿体重,进行骨盆测量,预测分娩方式,指导其选择分娩医疗保健机构。

  

  3.特殊辅助检查。

  

  (1)基本检查项目:进行一次肝功能、肾功能复查。

  

  (2)建议检查项目:妊娠36周后进行胎心电子监护及超声检查等。

  

  4.进行保健指导,包括孕妇自我监测胎动,纠正贫血,提供营养、分娩前心理准备、临产先兆症状、提倡住院分娩和自然分娩、婴儿喂养及新生儿护理等方面的指导。

  

  5.筛查危险因素,发现高危孕妇应当专案管理,进行监测、治疗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必要时转诊。

  

  三、分娩期保健

  

  分娩期应当对孕产妇的健康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动态评估,加强对孕产妇与胎儿的全产程监护,积极预防和处理分娩期并发症,及时诊治妊娠合并症。

  

  (一)全面了解孕产妇情况。

  

  1.接诊时详细询问孕期情况、既往史和生育史,进行全面体格检查。

  

  2.进行胎位、胎先露、胎心率、骨盆检查,了解宫缩、宫口开大及胎先露下降情况。

  

  3.辅助检查。

  

  (1)全面了解孕期各项辅助检查结果。

  

  (2)基本检查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凝血功能。孕期未进行血型、肝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者,应进行相应检查。

  

  (3)建议检查项目:孕期未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者,入院后应进行检测,并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增加其他检查项目。

  

  4.快速评估孕妇健康、胎儿生长发育及宫内安危情况;筛查有无妊娠合并症与并发症,以及胎儿有无宫内窘迫;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影响阴道分娩的因素;接诊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职责及服务能力,判断能否承担相应处理与抢救,及时决定是否转诊。

  

  5.及早识别和诊治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加强对高危产妇的监护,密切监护产妇生命体征,及时诊治妊娠合并症,必要时转诊或会诊。

  

  (二)进行保健指导。

  

  1.产程中应当以产妇及胎儿为中心,提供全程生理及心理支持、陪伴分娩等人性化服务。

  

  2.鼓励阴道分娩,减少不必要的人为干预。

  

  (三)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全产程监护。

  

  1.及时识别和处理难产。

  

  (1)严密观察产程进展,正确绘制和应用产程图,尽早发现产程异常并及时处理。无处理难产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转诊。

  

  (2)在胎儿娩出前严格掌握缩宫素应用指征,并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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