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妇社发[2011]56号
【颁布时间】 2011-06-23
【实施时间】 2011-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9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3)正确掌握剖宫产医学指征,严格限制非医学指征的剖宫产术。

  

  2.积极预防产后出血。

  

  (1)对有产后出血危险因素的孕产妇,应当做好防治产后出血的准备,必要时及早转诊。

  

  (2)胎儿娩出后应当立即使用缩宫素,并准确测量出血量。

  

  (3)正确、积极处理胎盘娩出,仔细检查胎盘、胎膜、产道,严密观察子宫收缩情况。

  

  (4)产妇需在分娩室内观察2小时,由专人监测生命体征、宫缩及阴道出血情况。

  

  (5)发生产后出血时,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处理,严格执行产后出血的抢救常规及流程。若无处理能力,应当及时会诊或转诊。

  

  3.积极预防产褥感染。

  

  (1)助产过程中须严格无菌操作。进行产包、产妇外阴、接生者手和手臂、新生儿脐带的消毒。

  

  (2)对有可能发生产褥感染的产妇要合理应用抗生素,做好产褥期卫生指导。

  

  4.积极预防新生儿窒息。

  

  (1)产程中密切监护胎儿,及时发现胎儿窘迫,并及时处理。

  

  (2)胎头娩出后及时清理呼吸道。

  

  (3)及早发现新生儿窒息,并及时复苏。

  

  (4)所有助产人员及新生儿科医生,均应当熟练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每次助产均须有1名经过新生儿窒息复苏培训的人员在场。

  

  (5)新生儿窒息复苏器械应当完备,并处于功能状态。

  

  5.积极预防产道裂伤和新生儿产伤。

  

  (1)正确掌握手术助产的指征,规范实施助产技术。

  

  (2)认真检查软产道,及早发现损伤,及时修补。

  

  (3)对新生儿认真查体,及早发现产伤,及时处理。

  

  6.在不具备住院分娩条件的地区,家庭接生应当由医疗保健机构派出具有执业资质的医务人员或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助产技术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对分娩后的产妇应当观察2-4小时,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与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联系并进行转诊(家庭接生基本要求见附件1)。

  

  切监护产妇生命体征、产程进展及胎儿状况,

  四、产褥期保健

  

  (一)住院期间保健。

  

  1.产妇保健。

  

  (1)正常分娩的产妇至少住院观察24小时,及时发现产后出血。

  

  (2)加强对孕产期合并症和并发症的产后病情监测。

  

  (3)创造良好的休养环境,加强营养、心理及卫生指导,注意产妇心理健康。

  

  (4)做好婴儿喂养及营养指导,提供母乳喂养的条件,进行母乳喂养知识和技能、产褥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及产后避孕指导。

  

  (5)产妇出院时,进行全面健康评估,对有合并症及并发症者,应当转交产妇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继续实施高危管理。

  

  2.新生儿保健。

  

  (1)新生儿出生后1小时内,实行早接触、早吸吮、早开奶。

  

  (2)对新生儿进行全面体检和胎龄、生长发育评估,及时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做好出生缺陷的诊断与报告。

  

  (3)加强对高危新生儿的监护,必要时应当转入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护及治疗。

  

  (4)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及预防接种。

  

  (5)出院时对新生儿进行全面健康评估。对有高危因素者,应当转交当地医疗保健机构实施高危新生儿管理。

  

  (二)产后访视。

  

  产后3-7天、28天分别进行家庭访视1次,出现母婴异常情况应当适当增加访视次数或指导及时就医。

  

  1.产妇访视。

  

  (1)了解产妇分娩情况、孕产期有无异常以及诊治过程。

  

  (2)询问一般情况,观察精神状态、面色和恶露情况。

  

  (3)监测体温、血压、脉搏,检查子宫复旧、伤口愈合及乳房有无异常。

  

  (4)提供喂养、营养、心理、卫生及避孕方法等指导。关注产后抑郁等心理问题。督促产后42天进行母婴健康检查。

  

  2.新生儿访视。

  

  (1)了解新生儿出生、喂养等情况。

  

  (2)观察精神状态、吸吮、哭声、肤色、脐部、臀部及四肢活动等。

  

  (3)听心肺,测量体温、体重和身长。

  

  (4)提供新生儿喂养、护理及预防接种等保健指导。

  

  (三)产后42天健康检查。

  

  1.产妇。

  

  (1)了解产褥期基本情况。

  

  (2)测量体重、血压,进行盆腔检查,了解子宫复旧及伤口愈合情况。

  

  (3)对孕产期有合并症和并发症者,应当进行相关检查,提出诊疗意见。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