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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妇社发[2011]56号
【颁布时间】 2011-06-23
【实施时间】 2011-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9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2)此次妊娠发生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况者: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羊水过多、羊水过少、妊娠过期、胎盘早剥、前置胎盘、多胎妊娠、胎位不正、骨盆明显狭窄或畸形等。

  

  (3)产程中出现产程延长、产程停滞、胎心异常等。

  

  (4)产后阴道出血大于200毫升并仍有继续出血倾向;有胎盘滞留、胎盘残留、软产道严重裂伤等情况。

  

  (5)生命体征有明显改变(心率≥收缩压)者。

  

  (6)新生儿窒息初步复苏无效。

  

  2.转诊前处理。

  

  (1)利用急诊急救转诊网络,及时和本地医疗保健机构联系,争取转诊与会诊时间。

  

  (2)根据不同情况,在转诊前给予必要处理与抢救,并携带相应物品(血压计、听诊器、产包、氧气袋等)与药品(缩宫素、硫酸镁、扩容剂等),以备途中使用。

  

  3.转诊注意事项。

  

  (1)接生人员应当护送孕产妇转诊。

  

  (2)在转送途中,应当做好病情评估、监测与记录。密切监测孕产妇的生命体征、产程及胎婴儿情况、治疗及用药情况,根据病情给予适当处理和治疗,并作好相关记录。

  

  附件2

  
孕产期保健工作评价指标

  


  一、保健服务指标

  

  (一)孕期建卡率。

  

  (二)产前检查率。

  

  (三)孕早期检查率。

  

  (四)≥5次产前检查率(其中孕早期1次、孕中期和孕晚期分别至少2次)。

  

  (五)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检测率。

  

  (六)艾滋病感染孕产妇获得规范抗病毒治疗的比例。

  

  (七)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获得规范抗病毒治疗的比例。

  

  (八)孕产妇梅毒检测率。

  

  (九)梅毒感染孕产妇获得规范治疗的比例。

  

  (十)孕产妇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率。

  

  (十一)产前筛查率。

  

  (十二)产前诊断率。

  

  (十三)产后访视率。

  

  (十四)孕产妇系统管理率。

  

  (十五)住院分娩率。

  

  (十六)剖宫产率。

  

  (十七)非住院分娩中新法接生率。

  

  (十八)新法接生率。

  

  (十九)高危产妇比例。

  

  (二十)高危产妇管理率。

  

  (二十一)高危产妇住院分娩率。

  

  (二十二)住院分娩的新生儿乙肝疫苗首针及时接种率。

  

  (二十三)住院分娩的新生儿卡介苗接种率。

  

  二、健康指标

  

  (一)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二)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感染率。

  

  (三)孕产妇梅毒感染率。

  

  (四)孕产妇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率。

  

  (五)孕产妇死亡率。

  

  (六)孕产妇死于产科出血的比例。

  

  (七)孕产妇死于产褥感染的比例。

  

  (八)产妇死于妊娠高血压的比例。

  

  (九)低出生体重儿发生率。

  

  (十)早期新生儿死亡率。

  

  (十一)围产儿死亡率。

  

  (十二)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

  

  (十三)新生儿破伤风死亡率。

  

  (十四)出生窒息死亡率。

  

  (十五)出生缺陷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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