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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人社发[2011]88号
【颁布时间】 2011-07-06
【实施时间】 2011-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1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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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技工院校应制定教师培训、进修计划,定期组织师德教育和业务水平培训,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将师资培训所需费用纳入专项经费予以保证。各技工院校要不断提高专业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课教师技能操作水平,安排专业教师每年不少于1个月的企业生产实践活动,并作为教师晋升、晋级的必备条件。积极鼓励技工院校教师参加专业硕士学习,提高一体化教师队伍的教学水平。到“十二五”末,技工学校专业课教师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比例应达到50%以上;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专业课教师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比例应达到70%以上。要积极吸收职业教育领域的专家和企业高技能人才到学校担任专业课教师;引进和吸收区内外企业优秀工程技术人员、技能竞赛优秀选手、企业高技能人才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并对表现优秀的技工院校教师(包括兼职教师)给予表彰。开展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增设正高级教师职称,吸引和稳定理论与技能兼备的优秀人才长期从事技工教育。

  (十二)加强领导班子能力建设。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协调办学主管部门为技工院校配备政治素养高、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校级领导班子,并保持稳定。结合技工院校发展趋势和办学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校长岗位培训。每年定期组织技工院校骨干校长高级研修活动,加强经验交流和信息沟通,不断提高技工院校管理人员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

  (十三)抓好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率,将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作为评估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指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和信息发布效能,指导技工院校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凡省级和国家重点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都要设立学生就业指导机构,为学生提供职业指导和心理咨询服务。建立学校与企业、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有效合作机制,拓宽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就业。

  (十四)规范学校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技工院校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开展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检查评估活动,加强对技工院校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使用的指导和监督。自治区每4年组织进行技工院校合格评估,落实国家重点技工学校4年复评制度。推动技工院校全部使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学生学籍注册和国家助学金发放、免学费政策落实,并加强监督检查。加强技工院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学校管理信息化平台,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积极深化技工院校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五、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开展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认证考核。自治区结合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学改革试点,组织实施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认证考核,制定一体化课程教学技能考评工作方案,组织校外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进行检查督导,实施课程认证和过程化考核。经批准开展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的技工院校,其一体化专业课程的毕业生学习成绩合格,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职业和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

  (十六)提高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政策。要积极引导技工院校毕业生实现技能就业、技能成才。鼓励企业吸纳南疆三地州毕业生到企业见习,享受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新党发〔2010〕18号),有关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补贴等政策;企业招收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对取得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在确定初次就业工资水平时,应参照本企业招收大专毕业生同等待遇确定;对取得预备技师证书的毕业生工作满两年后,可申报参加技师资格综合评审,合格者按规定取得相应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用人单位招(聘)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享受大专学历同等待遇;普通技工学校取得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享受中专学历同等待遇。落实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选择部分工程技术类专业,开展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价试点。积极探索在基层和生产一线的优秀技术工人中考录公务员的办法。根据国家《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纳入军队士官招收对象范围,首次授衔确定工资起点标准等参照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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