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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驾驶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时,应当减速慢行,让在道路内正常通行的行人、车辆优先通行; (四)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须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行驶规定: (一)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二)不得占用导流线行驶; (三)不得占用专用车道行驶; (四)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不得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 (五)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强行超车、占用对向车道或者穿插行驶; (六)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强行进入; (七)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驾驶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应当靠道路最右侧的机动车道通行; (八)前方无障碍不得故意在道路上慢驶、停驶或者以其他方式阻塞交通; (九)遵守禁行、限行规定; (十)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驾驶,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最高时速不超过80千米,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最高时速不超过50千米; (十一)不得在道路上追逐竞驶。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二)驾驶未申领号牌的机动车; (三)冒领驾驶凭证或者机动车牌证; (四)驾驶机动车时不按规定悬挂、遮挡机动车号牌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通监管; (五)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遇交通警察检查时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遇交通警察检查时,拒绝接受检查或者驾车、弃车逃避检查;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让他人冒名顶替其驾驶行为;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禁止在车行道停放机动车,但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应当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禁止在消防通道、人行道、黄方格路段停放机动车或者临时停车。 第二十二条 在停车场以外的道路临时停车,应当按顺行方向停车,车身右侧车轮外缘距离道路边缘不超过0.3米。 临时停车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或者遇风、雨、霾、雾等低能见度条件时,应当开启示廓灯、后位灯和雾灯。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下列地点或者情形下禁止使用远光灯: (一)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 (二)桥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 (三)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 (四)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逆行或者倒退行驶; (二)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三)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路肩行驶; (四)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 (五)在道路上违反规定上下客。 第二十五条 重、中型货车和大、中型客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逆向行驶; (二)违反禁行、限行规定; (三)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 (四)重、中型货车超过核定载质量; (五)大、中型客车超过核定载客人数。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公共汽车进出站点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站点以外的地点临时停车上下客; (二)暂时不能进入站点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依序单排等候进站; (三)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 (四)驶离站点时按顺序行驶。 在道路上变更车道时,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公路客运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指定线路行驶; (二)除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站点外,禁止在客运站场以外的道路上下客。 第二十八条 使用校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识; (二)在道路上行驶时使用校车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