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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1-07-26
【实施时间】 201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4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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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加重处罚。

  第六十八条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的罚款:

  (一)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的;

  (二)驾驶非机动车时使用伞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器具的;

  (三)乘坐摩托车使用伞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器具或者抛撒物品的;

  (四)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载人的;

  (五)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或者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六)在机动车道上兜售、乞讨或者发送物品的;

  (七)机动车驾驶人向在机动车道上乞讨的行人予以施舍的;

  (八)在道路上驾驭牲畜的;

  (九)翻越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

  第六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临时停车未按规定正确停放机动车或者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等装置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的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或者在遇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路段时,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

  (三)驾驶机动车时未正确使用远光灯的;

  (四)驾驶公共汽车违反规定进出站点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车辆正常行驶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向在机动车道上购买兜售者的物品或者接收发送者的物品的;

  (六)驾驶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的;

  (七)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

  机动车驾驶人一年内有前款第一项情形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五百元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现场,妨碍交通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的罚款:

  (一)驾驶车容严重污损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

  (三)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马路未避让或者进出、穿越道路时,未减速慢行让在道路内正常通行的行人、车辆优先通行的;

  (四)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五)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六)驾驶机动车占用导流线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占用对向车道或者穿插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在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

  (十一)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驾驶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未靠道路最右侧的机动车道通行的;

  (十二)驾驶机动车在前方无障碍的道路上故意慢驶、停驶或者以其他方式阻塞交通的;

  (十三)驾驶机动车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十四)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不按指定线路行驶的;

  (十五)除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站点外,驾驶公路客运车辆在客运站场以外的道路上下客的;

  (十六)驾驶摩托车时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并搭载未佩戴安全头盔、侧坐、倒坐、撑伞或者双手持物的乘车人的;

  (十七)驾驶摩托车时使用伞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器具的;

  (十八)驾驶摩托车时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的;

  (十九)不按规定在口岸区域停放车辆,或者在消防通道、人行横道、黄方格路段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的。

  因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而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应当予以消除,并免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的罚款:

  (一)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时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

  (二)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时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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