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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颁布时间】 2011-08-08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5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接上页]
(一)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公共汽车、公共电车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收费标准和方式,为社会公众提供客运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出租汽车客运是指:利用小型客车,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式收费的经营活动。

  (三)出租汽车拒载是指:

  1、开启空车标志,行驶中遇乘客招手停车或者在停靠站点、路边候客,经乘客合理求租而不载客的;

  2、在停车站点候客时,不服从调度,挑拣业务的;

  3、在运营途中,无正当理由中途甩客或者倒客的。

  (四)出租汽车违反计价器使用规定是指:

  1、计价器未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强制检定、未经强制检定投入使用以及超过强制检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2、损坏计价器铅封、擅自拆卸计价器、给计价器附加设施或者使用干扰信号等手段破坏计价器的;

  3、在空车状态下,故意压下空车标志牌行驶,预置里程或者费用后再带客的;

  4、不使用计价器或者不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

  (五)出租汽车绕道是指:乘客指定目的地,但未指定行驶线路时,有两条以上线路可到达,驾驶员不选择捷径的;因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或者路况条件限制,另选择线路未向乘客说明并征得同意的。

  (六)合乘出租汽车是指:在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互不相识的乘客要求租乘同一辆车的,或者在载客途中又遇乘客租车,在去向相近或者顺路时,经征得乘客同意后共同租乘的。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31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制定的《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1998年12月18日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南京市城市公共车辆客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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