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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7月20日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登记试点工作方案 省农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和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积极探索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稳步推动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重要性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是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重大举措。由于特殊历史条件以及管理手段落后等原因限制,我省部分地方土地承包不同程度地存在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等问题,原确认的土地承包状况与实际土地承包情况存在一定误差。上述问题既影响政府土地承包确权颁证的权威性,又给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带来不利影响。通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一是要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物权登记管理,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二是要探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等登记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三是要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定依据。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要求,更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意义十分重大。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重要性,纳入政府工作重要日程,认真贯彻落实。 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目的、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试点目的。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将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为下一步整体推进确权登记工作、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积累经验。 (二)主要任务。 1.查清家庭承包地、机动地、“四荒”地等土地资源的底数、实际面积,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进一步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基本农田在经营权证书上标注到户。 2.查清家庭承包户数、新增户数和人口情况。 3.梳理和解决延包过程中存在的遗留问题。 4.完善土地承包档案,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电子信息档案。 5.探索建立土地清查、档案管理、经营权登记等制度,逐步形成完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体系。 (三)基本原则。 1.确保稳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是以二轮延包土地台账、三十年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等土地承包相关原始资料为基础,通过清查、确权、登记、制作相邻关系平面图,进一步明确承包地空间位置、面积和归属。这项工作的开展是对延长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规范和完善,而不是重新调整原承包关系、重新组织发包农村土地。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实测面积不与按延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挂钩,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 2.依法依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第33号令)规定的登记内容、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本精神,结合实际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