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11]75号
【颁布时间】 2011-07-20
【实施时间】 2011-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6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五)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经试点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同级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六)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主要包括: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承包地块空间位置图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核实土地承包地块和面积的公示手续等。要在档案管理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关负责集中保管,并依法按期移交同级档案管理部门。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提前移交。

  

  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1年7月20日-2011年7月31日)。

  

  1.成立机构。

  

  各市(州)、试点县(市、区)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

  

  农业、国土资源、财政、档案、民政、司法、信访、林业、水利、法制办、畜牧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具体负责制订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进度,定期检查、总结、验收等工作。乡、村也要建立组织机构,成立清查实测、纠纷矛盾排查调处等工作组。同时,要以承包户为单位推选各户代表,代表承包户家庭全体成员参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2.宣传培训。县、乡、村分级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法律政策、档案管理、清查方法、测量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以社为单位开展宣传动员,让农民了解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目的、内容和相关政策。

  

  (二)清查实测阶段(2011年8月1日-2012年4月30日)。

  

  1.调查摸底。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林业森林资源档案、林相图、二类调查成果为参考,以二轮延包合同、台账等档案资料为依据,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对人口、土地承包档案资料、土地承包经营现状、合同证书签订到户、土地承包中存在的矛盾等方面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2.梳理问题。要将调查获得的土地承包关系、地块数量、面积、空间位置等相关情况与承包户沟通,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梳理分类,建立土地承包问题清册,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和措施,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信访、仲裁或诉讼等渠道化解土地承包纠纷,妥善处理可能影响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

  

  3.清查实测。因地制宜地综合运用全站仪数字化测量、gpsrtk测量、遥感影像(卫星遥感图片)、大比例尺航空摄影等技术手段,采取科学的实测方法,结合传统工具与现代工具,逐户逐地块开展实测,尽可能做到实测结果准确无误。

  

  4.确认公示。实测获得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数据要由承包户在实测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实测结果要经村、组公示确认后,制作承包地块位置平面图。清查实测、确认公示过程中,要随时根据工作进度及时对实测数据整理,建立并完善实测档案。对存在近期难以化解的争议,暂按现状划定争议区,查清争议区的位置、面积、形成原因,并登记造册、记录在案,待争议化解后再进行确认、公示和登记。

  

  (三)登记建档(2012年5月1日-2012年7月31日)。

  

  1.开展经营权初始登记。根据清查实测档案,按照《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操作规程(试行)》(吉农经发〔2010〕10号)中统一设计的土地台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重新建立土地台账,编制经营权登记簿,开展经营权初始登记。对依法整理复垦开发新增加的农村集体土地要单独备案登记。对农户基本情况调查摸底、清查实测登记、农户签字确认等原始资料要及时立卷归档管理。对于实测前已经形成的土地台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二轮延包合同等要单独立卷存档。

  

  2.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及时将土地承包原始档案以及清查登记后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录入计算机,建立信息数据库,并做好信息安全维护。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8月1日-2012年9月30日)。

  

  各地要认真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进行验收,总结试点经验、作法及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并将工作总结于2012年9月30日前报省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