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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11]75号
【颁布时间】 2011-07-20
【实施时间】 2011-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6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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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敏感性极强的工作,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领会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切实措施,将工作落实到位。为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由省农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档案局、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信访局、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法制办、省畜牧局成立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委。

  

  (二)强化部门责任。各级农业、财政、国土资源、档案、司法、信访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切实履行好职责。农业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加强政策指导,完善具体操作规程,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免费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基本农田有关数据资料,配合农业部门做好基本农田进证入户工作。档案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收集、管理、保存等工作的指导,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林业部门要及时免费提供森林资源档案、林相图、二类调查成果以及农民侵占蚕食林地情况,配合农业部门做好耕地清查实测工作。信访部门要全力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妥善处理上访案件。司法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调解组织的作用,加大排查力度,及时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并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共同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

  

  (三)科学选择试点范围。各市(州)根据当地实际,在领导重视、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健全、工作扎实的县(市、区)选择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1个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于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

  

  (四)落实工作经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费用。为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国家要求,工作经费以地方为主,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于财力薄弱的县(区、市)试点经费存在缺口的,可由地方政府通过上级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统筹解决。

  

  (五)加强检查指导。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各个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做好情况调度,适时进行情况通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于2011年8月底前,将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报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试点工作启动后,每季度末书面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情况,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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