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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11]75号
【颁布时间】 2011-07-20
【实施时间】 2011-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6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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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尊重历史。对于当年为保证农户承包地块集中连片,将该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耕地按照标准等级计量,等级高的土地以少顶多、等级低的土地以多顶少,造成实际耕种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要按照实际耕种面积登记账证、注明实际折算面积,并获得承包户的认可。对于农民侵占蚕食的林地、草原以及农村公益性土地,不能作为耕地进行登记,保证地类不改,权属不变。

  

  4.民主协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确认承包地块四至、面积和明确空间位置等工作,必须实行民主协商,充分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实测结果要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未经公示确认,不得作为确权登记颁证的依据。

  

  5.因地制宜。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试点地方的土地承包实际,缺什么补什么,坚持因地制宜、因村施策。

  

  6.县级政府负责。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确保试点任务顺利完成。

  

  三、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开展土地承包档案清理。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着重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未立卷的要尽快立卷,缺损、残破的要尽快修补,遗失、损毁的要尽快采取措施补救。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要移交到具备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

  

  (二)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准确把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的关键环节,着重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林业森林资源档案、林相图、二类调查成果为参考,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因地制宜开展实测,进一步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首要的是群众认可,并尽可能准确。实测结果经村、组公示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县级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已建立登记簿的,要结合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则,进一步探索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本农田有关信息,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并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逐步研究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软件和数据库建设标准,将登记信息录入到计算机,实行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共享。

  

  (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变更或者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试点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试点期间,凡申请登记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试点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的每宗承包地块实测确认,并向申请方提供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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