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发[20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07-01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6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并政发〔20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多渠道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0〕8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主要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建管中心具体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准入退出管理、租赁管理、物业管理等日常工作。

  发改、住建、财政、民政、国土、规划、税务、审计、物价、金融、监察、统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财政、住房保障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将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市房管部门应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供应规模和年度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市国土部门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重点保障。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在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旧城)改造、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由政府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政府出资改建或改造的市直管公房;

  (四)政府向社会统一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各类产业园区建设及升级改造中集中配建的公寓、宿舍;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 市、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包括筹集的廉租住房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

  (三)贷款;

  (四)债券;

  (五)企事业单位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自筹资金;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

  第八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分散配建相结合方式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会同市国土、规划、房管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需求,从国有土地储备地块中择选周边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的地块,或在适宜地块中单独、成规模选址,作为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并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出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本办法出台后的新建住房项目,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按不低于1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土地以出让方式供应、但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按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普通商品房项目,按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市规划部门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时,要单独划出成幢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市国土部门在供地时单独划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建成后由政府回购。

  不宜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单位按应配建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资金。易地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专户,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建设。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