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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1-07-28
【实施时间】 201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0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西省邮政条例(2011修订)

[接上页]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发现用户违法夹寄物品的,应当视情况依法分别处理。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邮政企业事后发现用户违法夹寄物品,可以退回信件。信件退回的,应当注明退回原因、日期和机构,退回费用予以免收;无法退回的,依法处理。

  

  对于信件以外的其他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进行验视时,应当由用户自行开取邮件,当面进行验视。邮政企业发现邮件内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的,应当依法处理。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第二十二条  用户交寄的邮件不符合规定的封装规格、书写格式,未正确填写邮政编码,不使用规定的邮资凭证的,邮政企业应当给予指导更正;无法收寄的,退回寄件人,并注明退回原因、日期和机构,退回费用予以免收;无法退回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邮政业务代办单位和个人,城镇居民住宅区或者单位收发人员,以及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邮站负责投递的人员接收邮件时,应当当面核对,妥善保管和及时传递邮件。对接收的给据邮件应当签收。对误收和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告知邮政企业取回。

  

  用户误收的邮件应当在三日内通过拨打统一的客服电话或者联系投递员等方式告知邮政企业取回;用户误拆的邮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重封签章出具证明后,通过拨打统一的客服电话或者联系投递员等方式告知邮政企业取回,并对误拆邮件的内容保守秘密。

  

  对前两款规定的邮件,邮政企业应当立即重新处理,并注明原因、时间及处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建立或者不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收寄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

  

  (二)擅自变更邮政普遍服务的资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

  

  (三)拒绝办理或者擅自拖延、中止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四)冒领、扣压、延付、挪用用户汇款;

  

  (五)强行搭售邮品及其他商品或者强迫订阅报刊;

  

  (六)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信息;

  

  (七)刁难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用户予以打击报复;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前款规定适用于代办邮政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负有投递义务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用户在规定或者约定的限期内,可以凭据向邮政企业查询其服务情况。

  

  邮政企业应当免费办理查询,并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将查询结果书面告知查询人。

  

  第二十六条  邮政企业在寄递处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过程中,发生丢失、短少、损毁或者延误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邮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交运的邮件,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企业应当优先安排运输,车站、港口、机场应当安排转运邮件必要的装卸场所和出入通道,保证邮件优先安全发运。邮政企业在上述场所进行转运作业时,应当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并与承运企业签订运邮合同。

  

  第二十八条  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运邮专用车辆免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执行邮件运输任务,通过收费的公路、桥梁、隧道时,可以减免通行费。减免通行费的车辆数量、适用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核定。

  

  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运邮专用车辆执行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通过道路、桥梁、渡口、隧道、检查站时,有关方面应当优先放行;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不受禁行路线、禁停地段的限制。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运邮专用车辆或者邮政工作人员在运递邮件途中违章,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后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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