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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1-07-28
【实施时间】 201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0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江西省邮政条例(2011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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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邮政管理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本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采取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查封、扣押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因违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三条  邮政行政执法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行政,保护邮政通信秘密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邮政企业擅自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邮政企业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千元的,按照违法所得两倍处以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邮政设施:是指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邮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

  

  (二)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三)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四)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五)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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