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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教委监[201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7-19
【实施时间】 2011-07-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1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2011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审计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2011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沪教委监〔2011〕12号)


  

  各高校,各区(县)纠风办、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审计局、文化(广)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2011年全国纠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关于继续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现就2011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家和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继续深入推进规范教育收费工作,进一步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综合治理、狠抓落实,把规范教育收费作为促进教育发展、推进教育公平、改进教育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使人民群众对教育收费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基本完成规范教育收费专项治理任务。

  

  二、工作任务

  

  (一)加大教育投入,确保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1.进一步增加教育投入。市、区(县)两级财政要优化支出结构,加大投入,新增财力要着力向教育倾斜,更加突出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严格落实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和保障责任,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在安排支出预算时,要保证财政教育支出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要规范资金使用,强化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

  

  2.进一步深入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区(县)政府要依法履行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并加大向偏远学校和相对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重点支持远郊区(县)、财政相对困难区(县)和人口导入区(县)发展义务教育。

  

  3.加大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推进加大各级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投入和扶持力度,引导民办学校重点用于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改善办学条件。推动各区(县)政府加强对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的经费投入,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有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条件。

  

  4.加强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机关要加强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学校应建立收费经常性审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教育部门应督促学校完善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审计和公示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平调、挤占、挪用学校收费收入。

  

  (二)严格规范学校招生及收费行为,严禁违规招生、违规收费

  

  1.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下同)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教育收费权限管理的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越权设立收费项目和违规制定收费标准等问题。今年,本市继续稳定各级各类公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

  

  严禁各级各类学校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等。学校接受的不与入学挂钩的、正常的捐赠收入(包括钱、物等)应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规范管理。

  

  严禁以任何名义举办重点校、重点班,严禁学校以合作办学或转制为名乱收费或高收费,严禁学校或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等,严禁学校利用家长委员会的名义组织学生补课并收费。坚持教育的公益性,积极鼓励教师无偿为学生进行“补缺补差”。

  

  2.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的要求,并根据国家出台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研究制定实施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困难幼儿资助等政策。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管理。严格落实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规范本市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8号)精神,切实纠正在招收外国学生(幼儿)中的乱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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