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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县(市)工业、财源、民生、经济总量增幅十强县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县(市)工业、财源、民生、经济总量增幅十强县考评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黑龙江省县(市)工业、财源、民生、经济总量增幅十强县考评奖励办法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黑发〔2009〕23号),为充分发挥考评和奖励的导向作用,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增强县(市)经济发展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建立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考评机制,客观准确反映县域发展状况,科学、公正、公开地对县(市)经济社会发展进行评价和激励,推动全省县域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总体原则 (一)统筹兼顾,科学发展。坚持经济和社会事业统筹、近期和长远兼顾的原则,体现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突出重点,专项考核。坚持对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等指标综合考评,突出对县(市)工业发展、财源建设、民生工作、经济总量增幅等内容的专项考评。 (三)简约直观,公正可比。采用可比性强、鉴别性好、可操作性和抗干扰能力强的指标,确保考评科学、公平和公正。 (四)科学量化,公开透明。考核指标设计、考评分数计算和考评程序公开透明,以量化指标为准,确保考核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考评范围和指标体系 (一)考评范围。全省64个县(市)。 (二)指标体系。考评指标体系由县域工业发展、财源建设、民生工作、经济总量增幅等4个方面专项考评指标构成(详见附件1)。每项指标均按一定权重考评其绝对量和变化量,原则上绝对量占40%权重,变化量占60%权重。 四、考评方法 (一)考评基数的确定。各专项考评指标绝对量以考评年度数据为准,部分受客观因素影响较大的考评指标以考评年度和上一年度绝对量平均值为准;指标变化量以考评年度上一年数据为基数,部分受客观因素影响较大的考评指标以考评年度前三年数据平均值为基数。 (二)考评指标数据的采集和审核(详见附件2)。已纳入统计指标目录的考评指标数据,由省统计局负责采集、汇总和审核;未纳入统计指标目录的考评指标数据,由省直有关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和审核并报省统计局评估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各专项考评牵头单位。 (三)考评指标数据的处理和评价。采取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序列比较法进行无量纲化评价,主要指标均考评绝对量和变化量,绝对量与变化量按照相应权重计算,计算综合得分后对各县(市)进行排序。 (四)评审排序。考评由各牵头部门依据专项考评得分,提出专项考评和奖励意见,提交专项考评综合领导小组审定。 五、表彰奖励 专项考评综合领导小组依据年度专项考评结果进行表彰奖励。对专项考评前十名的县(市),分别授予“全省工业发展十强县”、“全省财源建设十强县”、“全省民生工作十强县”和“全省经济总量增幅十强县”荣誉称号,并奖励每县(市)100万元;对于连续3年(或3年以上)获奖县(市),第三年奖励金额提高到200万元,奖金全部用于奖励地方政府。 省财政厅负责兑现奖励资金及其使用监管。 六、组织实施 从2011年开始,每年考评奖励一次,次年6月底前公布上年的考评结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总体负责全省县(市)工业发展、财源建设、民生工作、经济总量增幅考评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各专项考评由省直有关部门牵头并具体实施:工业发展十强县考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会同省统计局、地税局、电力公司等单位组织实施;财源建设十强县考评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统计局等单位组织实施;民生工作十强县考评和经济总量增幅十强县考评由省发改委牵头,会同省统计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水利厅、农委、卫生厅、教育厅、工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民政厅等单位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