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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考评数据的确认。纳入财源建设十强县考评指标体系的指标数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统计局审核认定。 (三)考评分值及评分标准。根据各项考评指标对县级财源建设工作的影响程度,提出各指标变量的权重,其中:地方财政收入考评分值占25%,一般预算收入考评分值占25%,地方财政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考评分值占20%,地方税收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考评分值占20%,地方税收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的考评分值占10%。对经核实后的指标数据,首先计算各项指标绝对量和变化量的全省总计,然后将各县该项指标绝对量及变化量与全省总计对比,得到各县(市)各单项绝对量及其变化量的相对比较数值。5项主要指标均考核绝对量和变化量,绝对量占40%权重,变化量占60%权重,得出反映各因素发展水平的分数值。将各因素的分数值按照比重进行合成,计算出各县(市)财源建设发展的综合分值。 四、表彰奖励 年度财源建设十强县专项考评实行动态管理。对年度考评前十名的县(市),由专项考评综合领导小组授予“全省财源建设十强县”称号,并奖励每县(市)100万元;对于连续3年(或3年以上)获奖县(市),第三年奖励金额提高到200万元,奖金全部用于奖励地方政府。 五、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牵头成立全省财源建设十强县专项考评工作小组,负责考评奖励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会同省统计局负责财源建设十强县专项考评工作。每年3月底以前由县(市)就过去一年财源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省财政厅、统计局提出财源建设工作自评报告。省财政厅会同省统计局对全省各县(市)财源建设考评指标综合排序前15名的县(市)进行考评,重点是相关数据的核实,对相关数据真实、准确的前十名县(市)提出全省财源建设十强县考评奖励意见,于4月20日前报专项考评综合领导小组审定。表彰奖励名单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无误后,由专项考评综合领导小组发布奖励决定,省财政厅兑现资金。 省政府组织力量每年对各县(市)考评指标数据进行一次核查,确保考评指标数据真实准确。奖励结束后,由省财政厅负责将考评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附件5 黑龙江省民生工作十强县考评奖励实施方案 根据《黑龙江省县(市)工业、财源、民生、经济总量增幅十强县考评奖励办法》,为进一步推动县域民生工作,加强和谐社会建设,充分发挥考评奖励的约束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政绩观的要求,以加快推动民生状况的改善为工作着眼点,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评机制,科学、公正、公开地对各县(市)民生状况进行评价,客观准确反映县域民生发展状况,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推动全省民生持续改善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考评范围和指标体系 (一)考评范围。全省64个县(市)。 (二)指标体系。县域民生工作考评指标体系由教文卫体(群众性体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乡社会保障覆盖率、“三供两治”设施综合指标和社会救助综合指标等6项考评指标构成。 三、考评方法 (一)考评指标数据的确定。从2011年起,民生工作十强县每年考评一次。各专项考评指标绝对量以考评年度数据为准,部分受客观因素影响较大的考评指标以考评年度和上一年度绝对量平均值为准;指标变化量以考评年度上一年数据为基数,部分受客观因素影响较大的考评指标,以考评年度前三年数据平均值为基数。每年6月底以前公布上年的考评结果。 (二)考评指标数据的采集和审核。已纳入统计指标目录的考评指标数据,由省统计局负责采集、审核、汇总;未纳入统计指标目录的考评指标数据,由省直有关单位负责收集、审核并经省统计局评估后,于每年3月20日前报省发改委。 (三)考评指标权重的分配。民生工作十强县考评实行百分制,指标选用6项。原则上,每县(市)综合得分计算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指标分别占25%和30%权重,教文卫体(群众性体育)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和城乡社会保障覆盖率指标分别占10%和15%权重,“三供两治”设施综合指标和社会救助综合指标分别占15%和5%权重。特殊情况下,也可由省发改委会同省统计局、财政厅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根据6项指标对经济总量的影响程度调整考评指标权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