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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1]37号
【颁布时间】 2011-07-11
【实施时间】 2011-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1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县(市)工业、财源、民生、经济总量增幅十强县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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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考评指标数据的处理以及考评分数的计算。对审核后并排序的每个指标值序列采用最大-最小法进行标准化处理,得到[0-1]区间的无量纲化指标测评值,再以此测评值与指标权重相乘,计算每县(市)单项指标得分,6项指标得分累加即为各县(市)民生工作综合得分。

  

  四、表彰奖励

  

  年度民生工作专项考评实行动态管理。对年度排名前十名的县(市),由专项考评综合领导小组授予“全省民生工作十强县”称号,并奖励每县(市)100万元;对于连续3年(或3年以上)获奖县(市),第三年奖励金额提高到200万元,奖金全部用于奖励地方政府。

  

  五、组织实施

  

  省发改委牵头成立全省民生工作十强县专项考评工作小组,负责民生专项考评奖励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考评指标数据的收集、审核以及考评奖励相关工作。

  

  数据收集、审核具体分工:省统计局负责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考评指标数据的收集、审核。省财政厅负责教文卫体(群众性体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考评指标数据的收集、审核。省农委负责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考评指标数据的收集、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并会同省统计局和省工商局负责城乡社会保障覆盖率考评指标数据的收集、审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三供两治”设施综合指标的收集、审核。省民政厅负责社会救助综合指标考评指标数据的收集、审核。省发改委会同省统计局等考评指标数据提供部门,依据各县(市)考评得分,对各县(市)民生工作的考评结果排序,提出考评奖励意见,于4月20日前报专项考评综合领导小组审定。表彰奖励名单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无误后,由专项考评综合领导小组发布奖励决定,省财政厅兑现奖金。

  

  省政府组织力量每年对各县(市)考评指标数据进行一次核查,确保考评指标数据真实准确。考评结束后,由省发改委负责将考评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附件6

  
黑龙江省经济总量增幅十强县考评奖励实施方案

  


  根据《黑龙江省县(市)工业、财源、民生、经济总量增幅十强县考评奖励办法》,为进一步夯实县域经济发展实力,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充分发挥考评奖励的约束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政绩观的要求,以定量化考评为主要手段,科学、公正、公开地对全省各县(市)经济发展总量增幅情况进行评价,准确反映县域经济增长状况。通过考评奖励的激励作用,推动全省县域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考评范围和指标体系

  

  (一)考评范围。全省64个县(市)。

  

  (二)指标体系。县域经济总量增幅考评指标体系由县域地区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总收入,二、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城镇化率5项考评指标构成。

  

  三、考评方法

  

  (一)考评指标数据的确定。从2011年起,经济总量增幅十强县每年考评一次。专项考评指标绝对量以考评年度数据为准,部分受客观因素影响较大的考评指标以考评年度和上年度绝对量平均值为准;指标变化量以考评年度上一年度数据为基数,部分受客观因素影响较大的考评指标以考评年度前三年数据平均值为基数。每年6月底以前公布上年的考评结果。

  

  (二)考评指标数据的采集和审核。已纳入统计指标目录的考评指标数据,由省统计局负责采集、审核、汇总;未纳入统计指标目录的考评指标数据,由省直有关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审核并经省统计局评估后,于每年3月20日前报省发改委。

  

  (三)考评指标权重的分配。经济总量增幅十强县考评实行百分制,指标选用5项,每项指标均考评绝对量和变化量,绝对量占40%,变化量占60%。原则上,每县(市)综合得分计算中,地区生产总值占30%权重,固定资产投资和财政总收入2项指标各占20%权重,城镇化率和二、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2项指标各占15%权重。特殊情况下,也可由省发改委会同省统计局、财政厅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根据5项指标对经济总量的影响程度调整考评指标权重。

  

  (四)考评指标数据的处理以及考评分数的计算。对审核后并排序的每个指标值序列采用最大-最小法进行标准化处理,得到[0-1]区间的无量纲化指标测评值,再以此测评值与指标权重相乘,计算每县(市)单项指标得分,5项指标得分累加即为各县(市)经济总量增幅综合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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