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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1]37号
【颁布时间】 2011-07-11
【实施时间】 2011-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1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县(市)工业、财源、民生、经济总量增幅十强县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四、表彰奖励

  

  年度经济总量增幅专项考评实行动态管理。对年度排名前十名的县(市),由专项考评综合领导小组授予“全省经济总量增幅十强县”称号,并奖励每县(市)100万元;对于连续3年(或3年以上)获奖县(市),第三年奖励金额提高到200万元,奖金全部用于奖励地方政府。

  

  五、组织实施

  

  省发改委牵头成立全省经济总量增幅十强县专项考评工作小组,负责考评奖励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省统计局和省财政厅按照工作职责做好考评指标数据的收集、审核以及考评奖励相关工作。

  

  数据收集、审核具体分工:省统计局负责地区生产总值、城镇化率和二、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考评指标数据的收集、审核。省统计局负责固定资产投资考评指标数据的收集、审核。省财政厅负责财政总收入考评指标数据的收集、审核。省发改委会同省统计局等部门,依据各县(市)考评得分,对各县(市)经济总量增幅的考评结果排序,提出考评奖励意见,于4月20日前报专项考评综合领导小组审定。表彰奖励名单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无误后,由专项考评综合领导小组发布奖励决定,省财政厅兑现奖金。

  

  省政府组织力量每年对各县(市)考评指标数据进行一次核查,确保考评指标数据真实准确。考评结束后,由省发改委负责将考评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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