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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1]49号
【颁布时间】 2011-07-02
【实施时间】 2011-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1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七)发挥社区的重要作用。统筹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将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之中。合理布局,扶持社区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通过依托各类社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场所设施。鼓励不设服务场所的各类家庭服务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社区管理和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加快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积极为家庭提供信息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

  

  三、促进家庭服务业企业发展

  

  (八)培育家庭服务市场。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鼓励家务劳动社会化,扩大家庭服务市场需求。支持非营利性、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发展家庭服务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设立家庭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推进家庭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境外投资,注重引进先进经营理念、管理体制和新型业态,优化家庭服务业的结构和层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加强对其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增加家庭服务的供给总量,提供更多的优质服务资源。政府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要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家庭服务市场要向外地企业开放,不得设置市场壁垒。支持有能力的大中型家庭服务企业做好涉外劳务输出。

  

  (九)推动发展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用足用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家庭服务企业设立、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给予积极扶持。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建立服务网络。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有关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鼓励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家庭服务业。努力推动一批家庭服务业中小企业做专做精。

  

  (十)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选择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服务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引导和扶持有条件的企业向规模化、产业化、品牌化发展,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的,所在地政府要予以重点扶持。开展“安徽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创建、评选活动,打造劳务品牌。人力资源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指导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的家庭服务企业,加大品牌形象设计、宣传推广力度,统一品牌标识,提升品牌的市场知名度和信誉度。打造“皖嫂”等一批在全国叫得响的家庭服务品牌,围绕高中低端不同市场及多样化需求特点,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创新发展模式,提升市场竞争力。

  

  (十一)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积极推动家庭服务业协会组织建设,发挥协会在沟通政府与企业、规范行业行为、反映企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指导协会开展标准制定、信息统计、技能比赛等工作,提高行业发展水平。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协会组织承担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任务,参与从业人员培训。

  

  (十二)加强家庭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从业人员和家庭消费者合法权益。制订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规范。设立家庭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从事家政服务经营的,须向有关部门备案。大力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和家庭守信教育。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在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评级以及日常监管、表彰奖励中,要重点考核诚信经营情况,将家庭服务供需各方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的诚信记录联网。

  

  四、加大对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十三)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转业军人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组织起来就业补贴。家庭服务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家庭服务岗位补贴制度,开展“万人千元就业工程”,拓展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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