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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四)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财税扶持力度。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进一步加大对家庭服务业发展支持力度。各级政府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资金,要将家庭服务企业纳入扶持范围。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申请减免;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期限(最多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的高校生等从事个体经营开展家庭服务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家庭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每人每年4800元税收优惠。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十五)利用小额贷款担保政策扶持发展家庭服务业。重点支持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家庭保洁、残疾人托养服务等家庭服务业发展,开展“省级家庭服务业创业援助计划试点”,集中扶持一批家庭服务业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家庭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有关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微利项目的小额贷款贴息和拨付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贷款担保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合银发﹝2008﹞286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完善市场主导的家庭服务业价格机制,清理涉及家庭服务业的各类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进一步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各地制订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求,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家庭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 (十七)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加强统筹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平台建设,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和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就业援助和专项服务效能,积极主动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和家庭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维权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充分利用现有劳务基地资源,培育和扶持一批家庭服务劳务品牌。对有组织介绍到县外省内家庭服务业就业的基层服务平台、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企业,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9〕115号),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五、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就业创业技能 (十八)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员,纳入本地区技能人才中长期发展或培养规划。支持高等院校和技工院校开设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培养从事家庭服务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中高级专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技工院校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加大家庭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经营管理者的素质,完善家庭服务业人才交流和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十九)积极组织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培训计划和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等各项政策,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给予同一补贴的原则,统一培训补贴基本标准、培训机构资质规范和培训考核标准、程序、办法。以规范经营企业和技工院校为主,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工青妇组织的作用,根据当地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使有培训愿望的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至少得到一次职业培训。组织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技能竞赛,实现以技能竞赛促培训质量提升,以培训质量提升带动服务能力水平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