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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1]80号
【颁布时间】 2011-08-01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3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九部门拟定的天津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九部门拟定的天津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等九部门拟定的《天津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天津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精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划。

  一、职业病防治现状与问题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我市开展了职业病防治法律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开通县级以上职业病网络直报系统,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准入和管理制度,提高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探索多部门合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力度;在尘毒治理、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治职业病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大中型企业的职业卫生条件有了较大改善,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当前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职业病危害仍未得到根本解决,突出问题是:(一)职业病危害较严重,职业病发病率仍然很高。我市5000余家企业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尘肺病占职业病总数的90%以上,且尘肺病病例以每年5%左右的速度增加;职业性中毒事件也时有发生;新发现的职业病危害和原因不明的职业性健康损伤逐渐增加;涉及职业病防治的上访事件处于上升趋势,而且处置难度不断加大。

  (二)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控能力差。部分企业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淡薄,不履行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责任,不治理职业病危害因素,不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不重视职业病预防控制;部分具有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未经职业卫生评价验收擅自开工投产,或作业场所职业防护条件差,职业健康检查率低,严重损害职工健康;特别是对农民工职业健康重视不够,不组织职工健康检查,甚至隐瞒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职工健康损害诊断治疗困难,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

  (三)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还不完善。目前,职业病防治各环节、多部门衔接联动监管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个别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责任意识不强,监管工作不到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底数不清,监管覆盖率低;个别区县甚至规定监管队伍不准进厂,建设项目不进行卫生审查,职业病危害源头得不到控制;区县一级职业卫生监管和技术力量不足,人员、经费短缺,有的甚至没有专门的监管执法队伍。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坚持以人为本,强化用人单位责任,强化行政监管,依靠科技进步,立足市情,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科学管理等综合措施,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人群采取不同的指导方式,重点解决我市目前对劳动者危害比较严重的职业病。

  4﹒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规划目标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加强职业病监管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对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全面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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