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11]88号
【颁布时间】 2011-06-28
【实施时间】 2011-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4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8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纠风办、物价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和全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收费公路发展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11年6月20日至2012年5月31日在全省进行收费公路专项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十一五”期间,我省公路建设累计完成投资1790亿元,同比增长16.3%;累计新增各类公路2.66万公里,公路总里程达到15万公里,其中,干线公路1.3万公里(高速公路4059公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8943公里),农村公路13.7万公里;公路密度达146公里/百平方公里。目前,高速公路在全国率先实现联网畅通,车道里程及密度为全国第一;二级以上公路里程占全省公路总里程的比重达23.2%,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2倍。我省公路交通的快速发展,改善了路网结构和技术等级,优化了产业布局,提升了现代物流效率,方便了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探索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政策,在拓宽公路建设投融资渠道、缓解建设资金严重不足、加速公路交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惠及我省95%的高速公路、80%以上的一级公路和70%以上的二级公路建设。由于历史原因,收费公路在收费站设置和收费标准、政策、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省人民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结合治理公路“三乱”和贯彻落实《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开展了一系列清理整顿活动,于2009年在全国率先撤销了所有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所有收费公路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免费“绿色通道”,全面推行高速公路联网不停车收费等便民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长期积累的问题较为复杂,一些深层次矛盾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交通运输部等5部(委、办)联合组织开展全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既是近年来清理整顿收费公路工作的延续,又是回应人民群众反映当前收费公路存在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次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其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快转变公路交通发展方式,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专项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专项清理工作涉及面广、矛盾较多。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实施,依法清理,标本兼治,全面规范”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力有序推进。为保障全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省人民政府成立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组。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确保专项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认真学习领会国家5部(委、办)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严格按照《江苏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明确清理工作阶段和时间节点,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考核机制。定期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组报告,确保清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三、严肃工作纪律

  客观真实、翔实准确的统计数据是正确决策的基本前提。近年来,由于一些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和个别地方未能严格执行收费公路统计制度,导致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难以全面、准确地掌握收费公路基本情况。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做好《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由省有关部门另行下发)填报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上报。要督促各收费公路经营企业严格遵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统计法规,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清理工作不到位或存在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地方和单位,一律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搞好新闻宣传

  收费公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影响广泛。要加大相关信息公开力度。对撤销、合并和依法保留的收费站,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公开;对依法依规保留的收费站,现场规范设置公示牌公开相关信息;对修改完善的相关文件,按规定予以公开。正面引导舆论,加强与网络、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的沟通,主动公布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和阶段成果,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