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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11]88号
【颁布时间】 2011-06-28
【实施时间】 2011-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4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3.对擅自变更公路收费站(点)位置的限期更正;限期内未能更正的,责令停止收费。

  4.对违规挤占、挪用以及超范围使用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的严格依法追缴,确保其全额用于偿还建设贷款和养护管理。追缴资金后,凡具备还清建设贷款条件的收费公路,应立即停止收费。

  (三)对下列《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实施收费或完成收费权转让,但站(点)间距或收费期限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进行规范,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1.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少于50公里。

  2.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实施收费,但收费期限不符合下列规定的收费公路: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5年。实行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按照偿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

  3.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0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5年。

  上述情况中,属于第1种情况的,限期调整站(点)位置或撤并部分站(点),使站(点)间距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第2和第3种情况的,调整已批准的收费期限,使累计的收费期限总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规定;对因特殊情况难以按期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和时限要求,报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

  (四)降低偏高的通行费收费标准。对通行费标准偏高、经营收益过高、社会反映集中的收费公路,由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营性公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政府还贷公路按期还贷并满足养护管理资金需求的原则降低通行费收费标准。同时,完善公路计重收费办法,确保合法装载车辆通行费负担有所减轻。

  (五)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政府还贷公路改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的,立即纠正,实现属性归位。

  (六)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实施检查或收费的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七)对各地出台的有关收费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全面解决现行法规制度中明显不适应实际需要、前后规定不一致或不衔接、文件过期等问题,确保在2012年4月底前,完成相关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或废除工作,同时提出修改完善相关行政法规的建议。

  三、工作机构

  (一)为保障全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成立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组,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纠风办、物价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主任,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分解落实工作责任。

  (二)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组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此次专项清理工作,工作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布置、核查和监督实施。各市人民政府、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组织相关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要求及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提供批复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全面,数据准确、翔实。

  四、实施步骤

  专项清理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6月20日-9月5日)

  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物价局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相关要求,全面清查和核实截至2011年4月30日仍在运行的所有收费公路项目的里程规模、站点设置、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及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调查结果务必于7月20日前报省工作组办公室。

  省工作组办公室对上报的数据及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于2011年9月5日前将审核后的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情况报送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综合司)。

  (二)清理核查阶段(2011年9月6日-9月15日)

  省工作组办公室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办提出的清理内容及相关政策、法规和要求,对现有收费公路、收费期限、收费标准、收费站(点)和收费行为逐一进行审核。对审核发现的各类违规及不合理收费行为、收费项目及收费站(点),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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