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整改规范阶段(2011年9月16日-11月15日) 对审核中发现的违规及不合理收费行为、收费项目及收费站(点)等各类问题,各市人民政府和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省工作组办公室提出的整改意见,逐路逐项目进行整改落实,确保在2011年11月15日前整改到位,并将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报省工作组办公室。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1月16日-12月31日) 省工作组办公室根据清理核查阶段提出的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对各市人民政府及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在自查自纠阶段上报的整改意见及措施进行逐一验收,对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五)总结完善阶段(2012年1月1日-5月31日) 省工作组办公室认真总结我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情况,于2012年4月1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送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并做好迎接督导、检查的准备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物价局、纠风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研究提出规范收费公路发展的长效措施,进一步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标准形成机制,科学确定经营性公路合理回报率,建立健全政府还贷公路收支情况定期审计制度、收费公路统计制度和监测制度,制定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办法,强化收费公路服务质量监管力度,完善收费公路相关法规,通过完善制度、理顺体制、优化机制、强化监管等措施,从根本上确保收费公路科学发展、规范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清理公路超期收费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是2011年国务院部署的全国治乱减负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为保障我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各地、各有关单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专项清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二)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省工作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地、各单位专项清理工作。各地、各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本单位的专项清理工作。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落实专项清理工作责任制,确保填报的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对专项清理工作不到位或存在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依法清理,稳步推进。收费公路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跨度大、情况较为复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清理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现有政策法规和有关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同时,把做好专项清理工作与维护正常公路收费秩序结合起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妥善处理清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此次撤并的收费站点的债务、人员分流提出明确的方案,确保专项清理工作平稳顺利实施并取得实际成效。 (四)加强研究,完善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梳理专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组织人员深入研究,妥善解决。为巩固清理成果,在专项清理工作期间,我省将从严审批新的一级公路收费项目,停止审批收费公路资产上市融资和境外企业收购国有收费公路资产。对一级及以下普通公路改扩建的,不得延长收费期限。禁止新增经营性普通公路。 随着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以及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以后,普通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面临新的发展环境。各地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2号)精神,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抓紧研究建立以公共财政为基础、各级政府责任清晰、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投融资机制,促进和保障我省普通公路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强化公开,接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本次专项清理工作,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及时公布本地区收费公路的有关情况,特别是专项清理工作的政策依据、进展情况以及整改措施和实际效果,正面引导舆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或合并的收费站(点),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经清理依法保留的收费站(点),按规定公布站点名称及位置、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收费用途、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收费单位、政府还贷公路的还贷情况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