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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高等学校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学校岗位总量的20%。 2、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55%。经核准,少数高水平大学教学科研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3、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各高等学校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已经实行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最高等级和内部结构比例 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高等学校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2、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内部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比例),根据高等学校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级各类学校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控制标准按附表1执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以教师岗位为主体。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三级、四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4:6。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3、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高等学校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技术工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控制目标为5%左右。少数高水平大学和以工程技术、农林等学科为主的高校,一级、二级、三级技术工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五、岗位基本条件及任职资格 (一)高等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任职资格 1、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担任三级、五级职员,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担任四级、六级职员,须分别在五、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担任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可以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3、高等学校新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按岗位要求确定岗位等级。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资格 1、高等学校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基本任职资格按照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3、高等学校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条件。 4、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作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3)其他为国家作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5、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另行制定。 6、专业技术三至十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学校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7、高等学校新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按照岗位要求直接确定岗位等级。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资格 1、在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任职,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在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任职,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2、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评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