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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岗位设置审核 (一)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二)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订岗位设置方案; 2.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3.学校根据审核、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通过; 6.组织实施。 (三)高等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结构比例以及最高等级限额等事项(岗位设置方案填报材料见附表)。 (四)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市州政府所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经市州教育局审核后,报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权限申请变更: 1.学校出现分立、合并,须对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一)各高等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 (二)高等学校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高等学校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高等学校要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学校要成立聘用委员会,院(系)成立相关聘用组织,分别负责岗位聘用的有关工作。在聘用工作中,学校应充分发挥院(系)聘用组织和专家教授的重要作用,积极建立校内外同行专家学术评价制度。 (四)高等学校应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受聘人员,积极探索短期、中期和长期合同相结合的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国人厅发[2005]158号),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高校和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要根据学科的不同特点、岗位职责的不同要求,建立符合高校工作规律,以促进绩效改进和人才发展为导向,由品德、知识、能力、业绩等要素构成的考核评价办法。聘用合同期满前,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考核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及时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对签订短期和中期合同的受聘人员,应坚持以聘期考核为主,重点考核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对签订长期合同的受聘人员,应通过适当方式考察了解其工作的进展情况。 八、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关于特设岗位设置问题 高等学校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高等学校特点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高等学校中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不受高等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的设置由学校提出设置意见,经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根据岗位设置管理权限,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具体设置与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关于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设置与管理问题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与管理。高等学校设置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将符合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经省政府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