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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人社发[2011]97号
【颁布时间】 2011-07-25
【实施时间】 2011-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4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湖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全省统一控制和管理。高等学校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将符合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经市州政府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确定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关于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问题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专职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实际工作表现,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四)高等学校附属事业机构岗位设置问题

  

  高等学校附属事业机构岗位设置工作,要在充分考虑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的基础上,参照有关行业指导意见精神,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人事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五)关于超结构比例人员聘用问题

  

  在首次岗位设置中,应按规定核定三类岗位的总量及其结构比例。现有人员在首次聘用时所在类别岗位不足时,在学校岗位总量内暂时占用其他类别空余的岗位职数予以过渡。但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调整结构,加强管理,逐步使三类岗位的人员结构与规定的结构比例相一致。现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超过规定的结构比例的学校,现有在聘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核定的岗位等级职数竞争上岗,富余现聘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现聘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各学校要根据核定的岗位职数和实际情况,制定逐步消化的措施,经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实施,3至5年内消化到位。

  

  首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完成后,坚持对岗聘用,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工勤技能等级与岗位所需任职资格不符的,不得聘用相应等级,也不得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

  

  (六)关于管理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以下简称“双肩挑”)。因行业特点,管理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要达到三个条件:一是岗位确实需要专业技术背景;二是确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是确实完成岗位聘用合同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任务。“双肩挑”人员占用管理岗位职数。“双肩挑”人数应从严控制,在首次岗位聘用时,最高不得超过已核定管理人员中已聘专业技术职务人数的30%。“双肩挑”人员在参与晋升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等级时,列入基数并占结构比例。“双肩挑”人员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

  

  对于原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又不符合“双肩挑”条件的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在首次岗位设置中可占用管理岗位职数,保留专业技术职务相关待遇,首次岗位设置完成后,应严格管理,逐步过渡。凡需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调离管理岗位,改为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凡继续留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不得再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管理人员兼任政工专业职务的参照执行。

  

  (七)关于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岗位设置问题

  

  鉴于国家未将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纳入专业技术职务序列,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可列入管理岗位类别,以本校管理岗位总量内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和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岗位数为基数,按湘职改[2005]3号文件核定,其高中初级岗位比例不超过本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并按岗位设置规定程序及权限报批。

  

  (八)关于岗位工资兑现起始时间问题

  

  凡在2011年11月30日以前完成首次岗位设置的学校,岗位工资从2011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1年11月30日以后完成的,从审批后的下月起开始执行。

  

  (九)关于2006年7月1日至完成首次岗位设置管理期间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待遇问题

  

  从2006年7月1日至完成首次岗位设置管理期间退休且退休时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可以其退休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和工作业绩,比照本校同等条件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重新计算退休费,与在职人员同步兑现相应待遇。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参照执行。

  

  九、组织实施

  

  (一)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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