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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四条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工业、科技、医疗等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架设通信线缆等设施设备,规划建设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民航云南安全监管机构的意见,并委托无线电监测机构进行无线电电磁环境测试和电磁兼容分析。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航空通信的无线电频率造成干扰。 禁止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影响飞行安全和影响民航无线电业务工作的无线电台(站)以及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民航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民航云南安全监管机构和民航云南空管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并立即报告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干扰排除前,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排查,必要时可以采取反干扰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机场运营安全保护 第二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运营安全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机场控制区和机场公共区,并设置标志、标识,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第二十八条 机场控制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过安全检查进入控制区; (二)堵塞机场安检、登机、应急、货运、消防等通道; (三)移动、损毁机场设施设备、警示标牌; (四)攀(钻)越机场围界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 (五)强行登、占航空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经批准进入机场控制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服从管理和指挥。 第二十九条 机场公共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堵塞值机、货运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 (二)携带危险品进入机场公共区; (三)破坏机场公共设施设备,毁损标志标识,堵塞排水管道; (四)擅自举办展览、咨询、展销、募捐等活动; (五)擅自进行影视拍摄或者组织文艺、体育活动; (六)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七)擅自散发、张贴、喷绘广告、宣传资料; (八)非法运营; (九)违反规定招揽旅客; (十)打架斗殴、酗酒、寻衅滋事;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禁止破坏通信导航、助航灯光等民用航空设施设备。 机场管理机构、民航云南空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通信导航、助航灯光、目视助航设施、气象、供电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保护,保证其正常运行。重要设施设备遭到破坏、损毁时,应当及时修复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三十一条 机场驻场单位在机场控制区、机场公共区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标志、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工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对进入机场围界内的牲畜,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驱逐、猎捕,必要时可以捕杀。 第三十三条 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航油油库安全距离和航油管道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航油设施管理者的意见。 涉及航油油库、航油管道设施设备安全的建设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前应当征求航油设施管理者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航油管道设施设备沿线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航油管道安全与保护的宣传教育,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保护职责,协助航油设施设备管理者做好巡查、维护和事故抢修工作。 对于航油管道设施设备运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有关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协调解决。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油油库、航油管道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一)侵占、破坏、盗窃、哄抢或者移动、拆除、损毁航油设施设备及其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二)航油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场,排放腐蚀性物质,种植深根植物,堆放大宗物资,建盖房屋、温室、棚厩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航油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20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50米范围内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四)堵塞油库通道,擅自进入油库警戒区; (五)在油库围界5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20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废弃农作物、垃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