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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颁布时间】 2011-05-31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5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3号)


  

  《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5月31日

  


  
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参加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提高全民身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全民健身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规定比例用于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全民健身活动开展等,其收支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全民健身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全民健身工作,支持辖区内的单位、组织和公民参与全民健身活动。

  

  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各级各类体育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章程,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七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体育设施,举办全民健身活动,为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

  

  为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捐赠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体育健身科学研究,推广科学的体育健身新项目、新器材、新方法。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报道,普及科学、文明、健康的全民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活动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监督全民健身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适宜青少年、职工、农民、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各类人群的健身活动,并根据国家规定对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每年进行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检测;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

  

  鼓励中小学校开设体育特长班,发展传统体育项目;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组建高水平运动队,提高学校竞技体育水平。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文化体育指导站(室)等基层文化体育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建立体育健身骨干队伍,组织开展适合当地居民特点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制订体育健身计划,建设体育活动场所,配置相应的体育设施、器材,定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体质健康监测,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工间操、单项体育比赛、运动会等体育活动。

  

  第十四条  鼓励开展适合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生理和心理特点的健身活动,体育健身场馆应当为残疾人开展健身活动免费开放并提供方便。

  

  第十五条  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竞赛和表演,鼓励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开展武术、龙舟、赛马、腰鼓、太平鼓、自行车、健身秧歌等具有民族、民间特色的传统体育健身活动。

  

  少数民族聚居区应当注重发掘和整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健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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