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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已于2010年5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5月27日 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三章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高技术产业基地 第五章 高新技术产业人才 第六章 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高新技术产业,是指列入国家和本省高新技术产业规划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指南,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创新性、高成长性等特征,能够规模化生产,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产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集约化、专业化聚集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机制,制定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环境,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管理服务,采取政策引导、提高行政效率、落实税收优惠、推动产学研结合、建立科技转化平台、鼓励风险投资、人才培养培训等多种方式,促进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主体,发挥市场机制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公开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务信息和服务信息。 第二章 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八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商省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以及有关部门拟订本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本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产业结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需要,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鼓励、支持和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立项、用地、技术改造等方面予以支持,优先支持企业高新技术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企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引导企业推广应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和可再生资源利用技术。 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并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 单位和个人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申请相应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个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参与企业技术改造或者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等方式参与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其所占企业股份的比例,由投资各方依法约定。 以高新技术成果参与创办企业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将其所占股份的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做出重要贡献的研发人员。奖励部分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征收优惠。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组建或者联合组建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孵化基地和中间试验基地。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