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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9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教育工作条例(2010修正)


  

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教育工作条例

   (1994年3月30日海南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30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7年11月30日海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1998年4月3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10年3月13日海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0年5月27日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公布 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实施科教兴州战略,保障教育优先发展。

  

  第三条  民族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教育工作应坚持国家教育方针,突出素质教育,提高民族整体素质。

  

  民族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吸收和借鉴其它民族教育发展的文明成果,推进民族教育的发展进程。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民族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条  教育的重点是基础教育,努力使基础教育与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特殊教育协调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第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应当重视德育教育,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民族团结和法制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人格健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第二章 基础教育


  第七条  自治州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由州、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促进基础教育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基础教育以政府办学,全日制、寄宿制形式为主,满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平等、优质教育的需要。

  

  推进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优化教育布局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形成州办高中、县办初中、乡(镇)办小学和村办学前教育的格局。

  

  第九条  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以家庭居住地为准,按就地就近原则接受义务教育。

  

  不能就地就近入学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跨区域入学。

  

  第十条  学校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动员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以任何借口开除或强迫其退学、转学。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造成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不得剥夺学生参加升学考试的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的规定开设课程。结合当地生产生活实际开设实践课。加强学校特色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民族中小学应当加强汉语文教学,推广、使用、普及普通话。

  

  民族学校根据生源的语言环境和学校实际,科学、合理选定双语教学模式,做好各学段之间的衔接,保持双语教学改革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民族学校应当按有关规定开设英语课。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学前教育。乡(镇)、村设立幼儿园或学前班。

  

  民族幼儿园或民族学前班开设双语课。

  

  第十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班),接收具有接受基础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青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提供帮助,保障残疾儿童、青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十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重视教学研究,加强教学仪器设备、实验设施、图书和现代信息技术设备的配置,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

  

第三章 职业技术教育


  第十六条  州、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创造条件,突出地方特色合理设置专业,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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