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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9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教育工作条例(201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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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单位、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办各类职业技术学校。

  

  第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政府统筹协调职能,优化、整合职业技术教育资源,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加快职业技术教育发展,促进职业技术教育同其它教育协调发展。

  

  第十八条  职业技术学校应当以服务为宗旨、就业为导向,面向市场,开放办学。调整专业结构,优化课程设置,注重专业实用性。

  

  第十九条  职业技术学校应当以提高农牧民素质为重点,创新办学模式。开展技能型人才、农牧区实用人才、再就业和农牧区劳动力转移等培训,提高社会成员的就业、工作、职业转移以及创业能力。

  

  第二十条  州、县公办职业学校应深化改革,建立健全适合学校实际且充满活力的用人制度,实行校长负责制和教师聘任制,切实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技术学校的实验培训基地建设,使教育教学与技术能力培养相结合,为发展经济提供人力资源。

  

  第二十二条  州、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严格规范并且执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纳入职业教育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体系,统筹安排实施。

  

第四章 成人教育


  第二十四条  成人教育应当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高各民族劳动者素质。

  

  成人教育包括扫盲教育、农牧民文化技术教育、在职进修、中长期培训等。

  

  教育、科技、文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农牧、扶贫等部门和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发挥各自的作用,促进成人教育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扫除文盲工作,杜绝新文盲产生。

  

  州、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考核验收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开设多种形式的文化、技术学校(班),组织农牧民学习文化和实用技术,提高公民素质。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和加强干部职工培训工作。鼓励和支持在职人员利用进修、自学和广播电视、函授等形式接受继续教育,构建全社会终身学习的氛围。

  

第五章 教师队伍


  第二十六条  州、县人民政府依法加强教师队伍专业化建设,严格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择优聘用,确保质量。

  

  第二十七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教育发展规划、学校布局调整和生源变化等情况,以县为单位,每3-5年对教育事业编制总额进行一次调整。

  

  第二十八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双语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在评优评先、评聘职称、聘用教师时,根据需要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双语教师。

  

  第二十九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加强教师培训工作,着力提高教师整体素质。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实行绩效工资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提倡和鼓励教师到艰苦偏远的乡(镇)、村任教,并在工资待遇、职称评聘等方面制定政策给予优惠。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当热爱教育事业,恪尽职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因材施教,教学相长。

  

  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学历和相应的教学能力。对不具备国家规定学历或者教学能力较低的教师,应当通过在职自修、岗位培训、离职进修等途径,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标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经培训仍不合格的,应调离教师岗位。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公平对待学生,不得歧视和侮辱学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六章 教育经费


  第三十二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政府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教育投入保障机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投入,确保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确保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确保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捐资助学。

  

  第三十三条  教育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州、县教育、财政、计划、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经费拨款投向和效益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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