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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吕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0]78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1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2010年城乡建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接上页]


  二是深入推进城乡社保体系建设。要积极探索适合我市的户籍制度改革和管理模式,有序吸纳农村人口来城市和县城就业、就学和居住,加快城市规模扩张。要加快建立包括就业、养老、医疗、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在内的,广覆盖、多层次、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要逐步推进行政村的行政体制改革,从各村的实际出发,通过推行农村股份制改革、改制为居民委员会、就近并入居委会等多种办法,将各村并入政府行政管理序列。要按照户籍管理和社会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尽快完成涉及村民的“农转非”工作,先从规划区内逐步推进到各县城,中心城区(县城)周边逐渐取缔城乡二元结构,将征用土地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统一的建设网络,将征用土地的农民的失业、社保、养老等统一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让农民享受同城市居民同等的就学、就医、就业等待遇,加快城市规模扩张。

  

  七、加强规划区内土地管理,严格控制存量土地

  

  要加强土地储备或征用,由政府储备土地,加强土地控制,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买卖土地。要加强国有存量土地和资产的置换管理,提高改造开发效益,逐步提高房地产企业准入门槛,引进实力强劲的房地产企业,建设高品味、高档次的房屋。市区两级国有土地和存量资产(包括办公楼、企业用地、家属区等)要变分散改造为集中改造开发,国有存量土地和资产必须统一拍卖,集中开发改造,提高土地的收益率。

  

  八、加强新农村建设管理,严格新农村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一是加强新农村建设的规划编制。各县(市、区)要按照“住宅小区化,就业园区化”的原则,合理制定新农村建设的规划意见,使用规划出台前一律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原则上主要街道两侧已办理宅基地手续的一律停止建设,不得翻修改造,要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建设部门审批办理规划手续后方可建设。

  

  二是严格规划的法定程序。各县(市、区)要委托设计单位对现存集体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安排,所征用土地集中开发或拍卖后的收益用于解决农民的就业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问题。要改革规划体制,打破村镇行政界线,充分考虑新农村建设实际要求,按经济功能区发展要求连片分区进行规划,力求做到与市域总体布局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村庄布局规划相衔接,做到道路、水电、通讯等专项建设规划相配套,在此基础上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要引导社会资金经营农村宅基地,鼓励有实力的房地产企业及各乡镇(街道办)、村委会参与农村住宅小区化建设,相关部门在审批办理有关手续时要给予政策倾斜。要严格城市商品房建设的规划审批制度、建筑管理制度以及违章建筑的监管制度,强化新农村建设的全过程、标准化、现代化管理。

  

  三是严格项目的建设管理。在集体土地上实施项目建设所需用地必须经国土、建设等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城市规划区内结合旧村改造进行房地产开发,必须按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建筑方案(包括建筑高度、外立面装修等)需经建设部门批准方可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村镇集体建设项目和村民自住用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审批管理。凡违法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供热、供气、供水等配套设施,不得接入城市污水和排水管网,电力部门不得办理用电手续,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房产证,不作为拆迁补偿依据,不准上市交易。

  

  九、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住房问题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全市规划和当地低收入家庭实际,确定三年规划目标和年度计划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一是着力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政策措施,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将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起来,优先改造集中连片、规模较大的棚户区。

  

  二是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全部由财政负责筹措,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要求,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建设资金。同时,要加快完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积极申报争取国家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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