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开封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汴政[2011]61号
【颁布时间】 2011-06-21
【实施时间】 2011-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1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开封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开封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汴政[201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推进开封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推进开封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河南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0〕7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2011年全民技能振兴工程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1〕24号)精神,强力推动就业优先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实施,加快实现我市由人口大市向人力资源大市转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民生为本,人才优先,以职业能力开发为核心,以职教攻坚计划和技能振兴工程项目实施为重点,以强化技能培训为手段,以促进劳动者技能就业、稳定就业、充分就业、提高就业收入为目标,健全培训体系,改革培训模式,创新培训机制,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为开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目标任务:按照“明确目标、统筹规划、项目推进、分步实施、示范引领、全面推动”的总体思路,到2013年,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40万人次(包括“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就业计划”、“阳光工程”、“雨露计划”、退役士兵和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企业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10万人次、失业人员转岗职业技能培训8万人次,新成长劳动力技能储备培训5万人,新培养高技能人才2万人,基本建立适应各类劳动者职业生涯不同阶段需求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初、中、高级技能人才结构比例力争达到30∶45∶25。

二、主要工作


  (一)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为重点,积极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

  1.坚持多措并举,强化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教育、扶贫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的社会影响力,面向农村劳动力全面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合力做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农村劳动力“一人一技”培训计划。针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青壮年劳动力、转产转业农民和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组织开展不同类型的技能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每个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村劳动力至少掌握一门劳动技能,促进其有效稳定转移就业。开展“校县”对接式技能培训,围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要,通过灵活多样的培训,让农民掌握就业技能。根据春节期间外出务工人员集中返乡的规律,探索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长效机制,每年组织开展“百日培训”行动。组织农民工积极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展示农民工的技能风采,从农民工中选拔培养高技能人才,对取得优异成绩者按规定授予“开封技术能手”称号,并晋升相应职业资格等级。

  2.实施企业职工培训计划,对企业职工开展在岗和转岗技能培训。围绕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需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提升岗位职业技能为重点,大力开展企业全员培训,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重点提升一线员工的标准化、规范化生产操作能力、掌握新技能的能力和安全生产能力,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新型工业化要求的新一代产业大军。鼓励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企业组织开展在岗职工培训,稳定职工队伍,做好技能储备。推动各类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年开展企业职工技能培训2万人。

  3.实施失业人员技能再就业计划,大力推进技能再就业培训。以提高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促进其实现再就业为目标,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年轻失业人员,鼓励其参加中、高级职业资格培训或新职业培训;对大龄就业困难群体,在实施再就业援助送岗位的同时,组织其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结合市场需求和岗位开发,密切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大力开展校企合作培训、订单式培训和定向培训,突出培训的实用性,使培训与再就业紧密结合,实现失业人员技能提升与就业岗位的有效对接,年培训失业人员1.5万人以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