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11]156号
【颁布时间】 2011-08-10
【实施时间】 2011-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2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通知

  (苏府〔2011〕15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建立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抓好依法行政各项工作的落实,全面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

  (共9个大类、29个子项、94个细项)

  


  一、政府职能根本转变,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入

  目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到位;政府及其部门职能和权限明确;公共财政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处置突发事件迅速果断。

  (一)政府管理职能科学界定。

  1.依法界定政府职能,政府职能配置法定化。

  2.政府职能配置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

  3.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到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作用明显,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建立。

  (二)各级行政机关职权明晰。

  1.政府机构、职能和编制依法设置,符合精简、统一、效能原则。

  2.不同层级政府之间、部门之间管理职责和权限划分清晰,没有职责交叉、权限混乱等问题。

  (三)公共财政管理体制与机制健全。

  1.财政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按法定程序进行,年度财政预决算向社会公布。

  2.政府投资项目依法管理。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时在公众信息媒体上公开。

  3.政府采购符合法定程序。

  4.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程序、责任明确,非税收入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5.严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私设“小金库”。

  6.规范行政执法机关人员工资标准和公务员津贴补贴各项规定,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福利。

  (四)应急管理措施健全。

  1.应急管理各项制度健全,工作流程科学高效。

  2.突发事件依法处置,各种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行政管理方式优化创新,行政服务高效便民

  目标:政府公共服务意识强,服务机制健全完善,服务程序简化、服务方式优化,政府行政管理方式高效便民;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渠道畅通。

  (一)行政审批高效便民。

  1.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依法设定,并经法定程序后由本级政府向社会公布。

  2.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和动态评估机制,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项目依法定程序及时得到调整。

  3.行政审批许可监管机制完善,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制度落实,审批许可流程规范、简化;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能的归并率100%。

  (二)行政服务依法提供。

  1.市政府建立健全行政服务管理制度,各行政机关提供行政服务的原则、服务项目,以及如何实施和监督等要求明确。

  2.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服务项目按法定要求提供服务。

  3.便民服务网络完善,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便民服务中心健全,限时办理、“一站式”服务、上门服务等制度健全落实,公共服务方便。

  (三)行政管理优化创新。

  1.充分运用重大项目辅导、服务发展建议、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警示、违法行为纠错、重大案件回访等手段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高行政指导工作效能。

  2.行政规划、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调解等柔性行政管理方式有效运用,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意识有效提高,政府服务功能有效增强。

  3.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各类社会组织的政策措施、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和监督管理的机制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在协助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中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4.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权限明确,公共服务职能清晰,基层群众自治权利有保障;政府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形成。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