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11]156号
【颁布时间】 2011-08-10
【实施时间】 2011-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2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通知

[接上页]
(四)政府信息及时公开。

  1.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方式、程序以及年度考核、社会评议、工作报告、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落实。

  2.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的政府决策、政策规定等公众关注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充分公布。

  3.政府门户网站、公共信息终端、数字电视、手机资讯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功能充分发挥,公众获取信息便捷;政府与公众互动的平台和机制完善,群众呼声得到及时回应,公众意愿得到及时反映。

  三、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制度建设质量高

  目标:制度建设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立足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和改善民生、维护稳定需要,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制度建设工作制度健全。

  1.政府立法公开听取意见、专家咨询论证、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实施后评估、定期清理等工作制度健全。

  2.加强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科学编制年度立法计划。

  (二)制度建设工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1.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按要求进行论证、听证或其它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2.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草案事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并附有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采纳专家咨询论证和听取公众意见等内容的起草说明。

  (三)制度建设工作的后评估和定期清理机制健全。

  1.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后的评估办法以及定期清理制度健全。

  2.规章试行后3年,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2年,制定机关组织一次评估;凡是上位法调整的,或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3.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需继续执行的,制定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组织评估并重新发布。

  四、决策机制健全,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目标: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健全,决策能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系统全面地掌握实际情况及对各方面的影响,做到权衡利弊得失。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能及时、充分反映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一)行政决策机制健全。

  1.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行政决策权限明确,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健全。

  2.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建立。

  3.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要求,建立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有化解处置的预案。

  (二)行政决策程序完善。

  1.建立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范决策程序。

  2.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结果向社会公开。

  3.凡是重大行政决策能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必经程序。重大决策前,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必须进行听证。重大决策事项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三)行政决策责任落实。

  1.实行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价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满一年后,实施机关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效果评估,有决策失误纠错机制。

  2.行政决策接受本级党委、人大、政协、社会公众的监督,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五、行政执法体制顺畅,行政执法行为公正规范

  目标: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公正、严格实施,行政执法程序正当、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得到切实保护,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一)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深化。

  1.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管辖权限清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规范,不存在多头执法、交叉执法等问题。

  2.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完备,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争议和矛盾及时解决。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