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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11]156号
【颁布时间】 2011-08-10
【实施时间】 2011-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2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通知

[接上页]
(一)依法行政成为各级领导干部的自觉行为。

  1.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级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学法活动,政府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学法每年不少于两次。

  2.各级领导干部每年通过各级党校、市行政学院等途径进行法律知识学习培训。

  3.落实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制,拟任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政府以及市政府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考查其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测试结果作为任职依据。

  4.领导干部述法作为述职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成为公务员的必修课题。

  1.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占有一定比重。

  2.政府及其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公务员每年学法时间累计不少于40小时。

  3.各级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5天;新录入的行政执法人员都达到法律大专同等学历要求。

  (三)基层组织、公民的法治意识普遍提高。

  1.普法和法制宣传工作广泛深入,全社会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形成。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九、组织保障机制有力,依法行政进程全面推进

  目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行政管理的基本准则,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完备。

  1.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依法行政组织领导机制、办事机构健全。

  2.各级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每年都要制定依法行政年度工作计划。

  3.认真执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每年12月底前,各级政府分别向上级政府及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府工作部门向本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二)依法行政考核、奖惩机制完备。

  1.县级(含区)以上政府有结合本地实际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

  2.县级(含区)以上政府每年对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标准、方式和程序作出安排,并组织开展依法行政考核。

  3.依法行政考核的结果向社会公布;针对考核结果实行奖惩机制。

  4.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所占比例不低于15%。

  (三)政府法制机构作为政府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地位凸现。

  1.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县级市政府法制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6人,区级政府法制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都设立独立的法制处室;镇政府(街道)配有专职法制干部。

  2.建立政府法制干部培养、使用和交流机制。

  3.保障政府法制机构工作所需经费和办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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