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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11]156号
【颁布时间】 2011-08-10
【实施时间】 2011-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2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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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执法公正、透明、规范。

  1.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执法依据充分、执法职权明晰、执法责任明确;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公正、严格执法。

  2.行政执法程序完备,工作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行政机关内部权力监督机制完善,行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3.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落实。

  4.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落实,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评查。

  5.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重大行政违法行为查处与责任追究率达100%,行政执法的民主评议考核、奖惩激励机制在年度工作总结中体现。

  (三)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

  1.各级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公开,执法主体定期清理、确认及时向社会公布。

  2.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和亮证执法制度落实;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方便群众监督。

  3.各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制度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定期开展。

  六、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和争议及时,社会秩序稳定和谐

  目标: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健全,社会矛盾得到及时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一)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健全、效果好。

  1.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完备。

  2.群体性、突发性社会事件预警监测机制科学配套。

  3.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协调,“大调解”工作格局作用显现。

  4.社会自治组织在经济和民事纠纷中的调解作用占有一定份额。

  (二)信访工作制度有效落实。

  1.信访投诉渠道畅通,依法定程序受理公民信访举报。

  2.信访人、举报人的合法权利有保障。

  3.信访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机制有效衔接。

  七、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完善,行政权力运行依法、规范

  目标:行政监督制度、机制完善,接受外部监督积极主动,层级监督和各项专门监督的力度加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格局形成。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

  1.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2.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报备规范性文件。

  3.各级政府和部门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听取人民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二)依法接受法院监督和检察院法律监督。

  1.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达到100%。

  2.行政机关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依法履行率达到100%。

  3.行政机关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及时办理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

  (三)强化内部层级监督作用。

  1.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监督制度健全。

  2.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送备案,规范率、报备率、及时率达到100%。

  3.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完备,行政复议渠道畅通,便民措施完善,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时受理率达到100%,按时办结率达到100%。

  4.行政投诉渠道畅通,案件受理及时、处理程序规范、责任落实。

  5.由违法行政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依法实施行政赔偿;由行政行为变更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实际损失的,依法实施行政补偿。

  6.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监督管理制度健全,执行到位。

  (四)各项专门监督作用充分发挥。

  1.行政监察制度落实,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监察措施完备,违规违纪行为得到查处。

  2.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确定有关社会反映突出的重点行政执法领域,开展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专项检查,查处行政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3.审计监督依法开展,专项资金、基金和捐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到位,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4.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设置举报箱、意见箱、电子信箱、开通热线电话,监督渠道畅通;对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和回应。

  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高

  目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牢固,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浓厚;依法行政的能力不断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能依法妥善处理各种复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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