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在实际操作中,完工前计算复核也可先于完工前实船复核进行,但如果完工前实船复核的尺寸误差超过了规定的范围,则完工前计算复核应重新进行。 5.证书签发 船舶完工日期前2个工作日,船检机构应将船舶完工与发证日期确认函(见附件5)通过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通知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根据内部工作程序由授权官员在船舶建造完工后按照确认函确定的完工日期3个工作日内签发“临时船舶吨位证书”,有效期为6个月。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签发“临时船舶吨位证书”时,将同时对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船舶吨位证书核发审批单》(见附件9)加盖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电子印章,“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后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将自动对《船舶吨位证书核发审批单》和未签署的“船舶吨位证书”,并连同《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ⅰ》、《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ⅱ》、《船舶吨位计算复核记录表》进行数据上载,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在“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到期日2个月前换发“船舶吨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视情对船舶吨位丈量和复核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的,在相关缺陷整改完成前不予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后,由于船舶出口、灭失等原因无需签发“船舶吨位证书”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与船舶安全技术中心联系终止“船舶吨位证书”核发程序。 对实船和计算复核后误差在规定范围内的船舶,所签发的“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和“船舶吨位证书”记载的数值采用船检机构提供的经其确认的船舶吨位计算书的数据。 6.证书发放 “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和“船舶吨位证书”由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打印发放给申请人。发放“船舶吨位证书”时,原“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可不收回。 (二)持旧版“船舶吨位证书”的现有船舶换发新版“船舶吨位证书”。 2011年9月1日前持旧版“海上船舶吨位证书”或“内河船舶吨位证书”的现有船舶自2012年1月1日起换发新版证书。 1992年9月30 日前安放龙骨的船舶和在“大船小证”综合治理期间经过复核的船舶可直接换发新版证书。 除适用直接换发的现有船舶外,持旧版吨位证书的现有船舶换发新版证书结合船舶2012年1月1日后最近一次坞内检验或换证检验进行。换发工作应不迟于2012年1月1日后的第一次坞内或换证检验日期或2017年9月1日,取较早时间。 证书换发工作程序为: 1.证书换发提请 “船舶吨位证书”的换发无需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申请。由船检机构在受理船舶检验后向船籍港所在地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换发证书,并提交旧版“海上船舶吨位证书”或“内河船舶吨位证书”复印件。除适用直接换证船舶外,提请复核时应将经审查批准的以下图纸资料以当场递交、邮寄等方式送至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 (1)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提请表(附件1) (2)总布置图 (3)型线图 (4)静水力曲线图、静水力计算书或邦氏曲线表 (5)主要横剖面图 (6)基本结构图 (7)船体说明书 (8)与(2)-(7)项有关的审图意见书 (9)其他与吨位丈量有关的图纸资料 (10)船舶吨位计算书 考虑到船舶坞期一般较短,上述图纸资料也可在复核人员实船复核时现场提交。 船长30米以下无图、图纸资料不全、船图不一致的现有船舶,v1可仅核查总长、船长、船宽、型深,v2,v3、v4按实船复核。 船长30米及以上无图、图纸资料不全、船图不一致的现有船舶由船检机构要求补齐上述图纸。 对于直接换证船舶,如为1992年9月30 日前安放龙骨的船舶,则船检机构在提请时应提供船检机构盖章确认的检验证书簿复印件;如为在“大船小证”综合治理期间经过复核的船舶,则船检机构在提请时应提供已加盖有“2009吨位丈量专项检查合格”专用章的原“海上船舶吨位证书”或“内河船舶吨位证书”;如船检机构复核合格后重新换发了新的“船舶吨位证书”或在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签发的证书未盖“2009吨位丈量专项检查合格”专用章的,则由船检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复核 除上述适用直接换证的船舶外,其他现有船舶均需逐船开展实船复核和计算复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