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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文字号】 海船检字[2011]490号
【颁布时间】 2011-08-16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3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国家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船籍港船检机构在受理持有新版吨位证书的船舶重新签发、破损换发、遗失补发船舶吨位证书的申请后,应及时将复核发证提请表及有关材料以当场递交、邮寄等方式送至船籍港所在地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其中,变更船名船籍港的证书重新签发由变更后的船籍港所在地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

  上述有关材料系指以下适用部分:

  (1)报刊遗失公告;(遗失补发)

  (2)原破损证书;(破损换发)

  (3)原船舶吨位证书;(变更船名船籍港)

  (4)船名船籍港变更的附加检验报告。(变更船名船籍港)

  未持有新版吨位证书的船舶,营运过程中证书的重新签发、破损换发、遗失补发参照持旧版吨位证书的现有船舶换发程序实施。

  3.证书的重新签发、破损换发与遗失补发

  对因变更船名、船籍港重新签发证书,破损换发与遗失补发证书,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根据船舶识别号核实船名变更情况和吨位数值。核实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为期6个月的“临时船舶吨位证书”。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签发“临时船舶吨位证书”时,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将自动生成盖有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电子印章的《船舶吨位证书核发审批单》进行数据上载,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提请重新签发、换发或补发“船舶吨位证书”。

  原证书为“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申请船名、船籍港变更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检查船检机构提供的附加检验报告,核查其是否确实发生了船名和船籍港变更。同时,应在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中输入船舶识别号进行查询,如原船名船籍港的“船舶吨位证书”已进入审批程序,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立即与船舶安全技术中心联系,由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终止“船舶吨位证书”签发审批程序后,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才能签发“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如原船名船籍港的“船舶吨位证书”打印权限已转移至船检机构,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将锁定新船名船籍港的“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核发,此时,申请人应持原船名船籍港的“船舶吨位证书”申请变更船名船籍港。

  按非水网地区省内航行船舶实施程序签发吨位证书的船舶,如需跨省航行或变更船籍港至水网地区,其复核发证参照初次检验的现有船舶实施。

  4.证书发放

  重新签发、破损换发、遗失补发的船舶吨位证书由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打印发放给申请人。除遗失补发外,船检机构在发放新“临时船舶吨位证书”时应收回原“临时船舶吨位证书”或“船舶吨位证书”。

  五、 国内航行入级船舶复核发证工作程序

  国内航行入级船舶复核发证,包括新建、改建、初次检验的现有船舶证书签发、船名船籍港变更的证书重发、遗失补发、破损换发和现有船舶的证书换发。

  (一)申请受理。

  对于新建、改建以及初次检验的现有船舶,中国船级社各检验单位负责吨位丈量申请的受理、进行吨位丈量和计算。

  对于船名船籍港变更的证书重发、遗失补发、破损换发和现有船吨位证书的换发,中国船级社各检验单位负责相关材料的审核与存档。

  (二)复核发证提请。

  中国船级社在建造、改建或初次检验完成日期前或相关材料审核合格后应通过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提请复核发证,填写复核发证提请表并出具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10)。

  (三)证书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在审查检验报告合格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报告直接签发为“船舶吨位证书”。

  对检验报告存有疑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在签发“船舶吨位证书”前可以实施计算复核和实船复核或要求中国船级社提供相关资料。

  (四)证书发放。

  “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国船级社远程打印并发放给申请人。原“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国船级社负责收回。

  (五)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有关人员对入级船舶实施附加检验的同时以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的名义对船舶吨位进行复核。

  六、 非水网地区省内航行船舶实施程序

  本程序所指非水网地区系指北京市、西藏藏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山西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河南省的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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