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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文字号】 海船检字[2011]490号
【颁布时间】 2011-08-16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3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国家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1)证书换发的提出

  证书换发的提出由实施坞内检验的船检机构在受理船舶检验后将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坞内检验申请书通过传真向船籍港所在地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出。换发的提出也可以采取电话等方式。

  (2)委托的接受

  如需委托,船籍港所在地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事先与船舶检验地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进行沟通,如对方同意接受委托,船籍港所在地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传真向船舶检验地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发送委托函(附件10),并同时抄送提请人。

  (3)复核提请

  船检机构收到抄送的委托函后,应将相应的图纸资料以当场递交、邮寄等方式送至接受委托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考虑到船舶坞期一般较短,上述图纸资料也可在复核人员实船复核时现场提交。

  (4)复核

  实船复核与计算复核的工作程序同上述(二)。

  (5)证书签发

  复核工作完成后,受委托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履行内部工作程序签发“临时船舶吨位证书”。

  (三)初次检验现有船舶的复核和发证。

  1.申请受理

  初次检验的现有船舶,船舶吨位丈量申请的受理由实施初次检验的船检机构受理,船检机构在正式受理检验申请的同时将受理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报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

  拟在直属海事系统登记的,由初次检验地直属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复核发证;拟在地方海事系统登记的,由初次检验地省级地方海事局(广东、广西、黑龙江、海南为直属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复核发证。

  2.复核提请

  船检机构应在初次检验完成7个工作日前将经确认的船舶吨位计算书、经批准的相关图纸资料及相应审图意见以当场递交、邮寄等方式送至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相关图纸资料同新建船舶。对于初次检验时间少于7个工作日的船舶,船检机构经与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协商一致,上述材料的递交时限也可不晚于初次检验开始日。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对材料完整性进行确认,并将确认回执通过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告知提请人。

  3.复核与发证

  实船复核、计算复核和证书签发与发放与现有船舶中不适用直接换发证书的工作流程一致。

  4.其他

  国际航行船舶转为国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海船转为内河航行船舶或内河航行船舶转为国内航行海船、军用和渔业船舶转为民用船舶等参照本程序实施。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在建和改建船舶

  对于2011年9月1日之前已经铺设龙骨或开工的,但到2011年9月1日没有完工、船检机构还未发证的在建和改建船舶,无论其在2011年9月1日是否下水,此类船舶的复核发证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实施:

  (1)提请发证

  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在建造、改建检验完成前应及时向具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发证,并出具检验报告和船舶吨位计算书。

  (2)直接发证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在收到船检机构的复核发证提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船检机构确定的船舶吨位直接签发有效期至该船第一次坞内检验时间的“临时船舶吨位证书”。

  (3)证书发放

  “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由船检机构远程打印并发放给申请人。

  (4)提请复核

  船检机构在受理该船第一次坞内检验时,应向具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复核,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具体材料与现有船舶中不适用直接换证的船舶提交的材料相同。

  (5)复核、换证和证书发放

  实船复核、计算复核、换证和证书发放与持有旧版船舶吨位证书的现有船舶换发新版船舶吨位证书中不适用直接换发证书的工作流程一致。

  2.其他

  对于持有旧版“船舶吨位证书”的船舶,若在未到坞内检验期限情况下发生船名、船籍港变更导致换证的,或下次坞内检验日期在2017年9月1日的,应参照在建和改建船舶进行特殊情况的处理。

  (五)持有新版证书的船舶重新签发、破损换发、遗失补发船舶吨位证书。

  1.申请受理

  已持有新版吨位证书的船舶,营运过程中“临时船舶吨位证书”或“船舶吨位证书”的重新签发、破损换发、遗失补发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船籍港船检机构提出申请,由船籍港船检机构负责受理。

  2.发证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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