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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副本应在复印件右上角加盖电子“副本”章,用蓝印。 印章盖在日期与签名中间偏日期一侧,基本与日期线平行。 “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和“船舶吨位证书”签署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文正式授权。 (四)签署证书的发放。 “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和“船舶吨位证书”由船检机构打印并发送给申请人。 证书的发放和寄送应登记造册(格式见附件11),记录证书编号并应有发放人员签字或粘贴寄送凭证。 八、 档案管理(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 “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完毕,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及时将下列文件中适用的部分立卷归档: (1)“临时船舶吨位证书”核发审批单; (2)船舶吨位复核发证提请表; (3)“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副本; (4)船舶吨位计算书; (5)复核提请的批准图纸及相应审图意见; (6)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ⅰ、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ⅱ、船舶吨位计算复核记录; (7)原“船舶吨位证书”正本; (8)复核信息反馈表 (9)船舶完工与发证确认函; (10)变更船名船籍港的临时检验报告; (11)吨位证书遗失的有关证明或作废公告; (12)其它需要归档的材料; “船舶吨位证书”签发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应及时将下列文件中适用的文件立卷归档: (1)“船舶吨位证书”核发审批单; (2)“船舶吨位证书”副本; (3)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ⅰ; (4)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ⅱ; (5)船舶吨位计算复核记录; (6)其它需要归档的材料; 九、其他 对于业务量特别大或业务过于分散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后可设立工作站点从事吨位复核工作。设立工作站点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建立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 设立工作站点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可以将接受提请材料、工作指派、实船复核、计算复核和文件归档等工作交由工作站点负责,但证书签发、档案管理工作由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关于工作站点的归档材料,各工作站点应定期交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 十、 工作时限、责任、争议处理与解释 (一)工作时限。 本细则规定各工作时限为原则要求,因工期、船期、潮汐等特殊情况对执行该工作时限确有困难时,各船检机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及时协商一致,以不影响船舶下水和完工交付为原则。 (二)责任。 各船检机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对船舶吨位的丈量与发证、档案管理进行协调和监督;船检机构对审查批准的船舶吨位计算书和图纸与船舶一致性负责;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对船舶吨位的实船复核和计算复核结论负责。 (三)争议处理。 同一地区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与船检机构应当建立船舶吨位丈量工作的联合工作机制,确保各自实施工作程序相互协调和衔接。联合工作机制由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在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的过程中,船舶所有人或利害关系法人如对船舶吨位丈量结论持有异议,可连同详细证据材料向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出复核申请,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根据其提供的材料要求重新复核,对复核结论仍不满意的,可连同详细证据材料和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复核材料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提出申诉并由其最终裁决。 船检机构和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就执行相关法规或方案、细则产生分歧时,可连同详细背景材料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最终仲裁。 (四)解释。 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提请表 编号: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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