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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文字号】 海船检字[2011]490号
【颁布时间】 2011-08-16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3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接上页]
3.国内航行入级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的管辖。

  对于国内航行入级船舶,包括新建、改建、初次检验以及营运船舶变更船名、船籍港的证书重发,证书遗失补发、破损换发和现有“船舶吨位证书”换发,统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实施管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负责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四、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复核发证工作程序

  (一) 新建和改建船舶的复核发证。

  新建船舶系指实施方案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改建船舶系指在实施方案生效之日及以后开工改建且改建涉及船舶吨位变更的船舶。

  1.申请受理

  船舶吨位丈量申请由船检机构在受理船舶建造检验申请时一并受理,船检机构在正式受理检验申请的同时将受理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报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

  2.复核提请

  船舶下水日的7个工作日前,船检机构应向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复核。提请复核时应将经审查批准的以下图纸资料以当场递交、邮寄等方式送至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

  (1)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提请表(附件1)

  (2)总布置图

  (3)型线图

  (4)静水力曲线图、静水力计算书或邦氏曲线表

  (5)主要横剖面图

  (6)基本结构图

  (7)船体说明书

  (8)与(2)-(7)项有关的审图意见书

  (9)其他与吨位丈量有关的图纸资料

  (10)船舶吨位计算书(完工前复核提交)

  对于同一船厂建造并使用同套图纸的船舶,如不涉及适用法规变化,后继船舶可免除递交上述第(2)-(9)项资料,但应在第(1)项所述的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提请表中予以说明。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对材料完整性进行确认,并将确认回执通过传真(或其它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告知提请人。

  船舶完工7个工作日前,船检机构应向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补充提交经确认的船舶吨位计算书。

  3.下水前实船复核

  船检机构在提交复核提请后,应根据船舶建造进度情况将适合下水前实船复核的时间(该时间应不晚于船舶下水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传真(或其它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告知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确定下水前实船复核具体时间时,复核人员应尽可能与现场验船师同时在场开展复核,具体方式可在双方联合工作机制中确定。

  下水前实船复核应依据复核提请时提交的批准图纸资料,如复核提请后,批准图纸发生变动或未按原批准图纸施工,提请人应及时补充提交变动部分最新的批准图纸。

  下水前实船复核主要核查船体水下部分的船图一致性并记录有关尺寸。复核人员应测量船舶总长、上(量吨)甲板长、船宽、型深,检查上(量吨)甲板以下围蔽处所的船体线型是否与批准图纸一致,部分船舶尚需确定船首型、船尾型和船底型。实船复核完毕,复核人员应现场填写《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ⅰ》(附件2)并在1个工作日内在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中输入相应内容告知船检机构。

  如船舶下水前,与吨位有关的主船体结构、艏楼、艉楼、甲板室等所有上(量吨)甲板以上围蔽处所结构等均已完工,船舶下水前的实船复核和船舶完工前的实船复核可合并实施,《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ⅰ》和《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ⅱ》(附件3)一并填写。

  有关实船复核允许的误差范围,总长、上(量吨)甲板长、船宽、型深、货舱口围板的长度、宽度的测量值与批准图纸相关参数误差不得超过0.5%,其余影响吨位的主要尺寸测量值误差不得超过1%。其中, 100米及以上的大尺度长度测量值误差最多不得超过50厘米,对于2米及以下的型深等小尺度测量值误差最多不得超过2厘米。

  对于尺寸误差超过上述规定范围的,以及船体型线明显不符合批准图纸的情况,复核人员现场填写的书面《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ⅰ》仅用作留存,其相关内容暂不输入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复核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另行填写《船舶复核信息反馈表》(附件4)通过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告知提请人。对复核结论如有异议,现场验船师应与复核人员确定时间共同测量有关数据。对复核结论如无异议,现场验船师应与复核人员共同要求船厂按照原批准图纸施工或重新申请审批相关图纸。

  船厂决定按照原批准图纸进行整改的,船检机构应当在船厂整改完成后重新提请下水前实船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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