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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文字号】 海船检字[2011]490号
【颁布时间】 2011-08-16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3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接上页]
(1)实船复核

  船检机构应根据船舶检验进展情况与船籍港所在地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协商确定实船复核时间,实船复核应在船台或坞内实施。

  实船复核主要测量总长、上(量吨)甲板长、船宽、型深、艏楼、艉楼、甲板室、内河船舶甲板以上固定载客(货)处所等其它上(量吨)甲板以上围蔽处所的尺寸,抽查上(量吨)甲板以下围蔽处所的船体线型是否与批准图纸一致,并对吨位计算所依据的其它尺寸进行复核,部分船舶尚需确定船首型、船尾型和船底型。实船复核完毕,复核人员应同时现场填写《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ⅰ》、《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ⅱ》并在1个工作日内输入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

  考虑到现有船舶现场测量受条件限制,当船舶主尺度误差在2%以内时,可按测量误差处理。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在实施复核时可沿用原“船舶吨位证书”或“内河船舶吨位证书”记载的数值。

  超过上述误差范围的,复核人员现场填写的书面《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ⅰ》、《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ⅱ》仅用作留存,其相关内容暂不输入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复核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另行填写《船舶吨位复核信息反馈表》通过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告知提请人。对复核结论如有异议,现场验船师应与复核人员确定时间共同复核。对复核结论如无异议,应重新提交相关图纸。

  (2)计算复核

  在计算复核中,应仔细核对船舶吨位计算书所基于的参数是否与实船复核的尺寸一致或者在上述规定的测量误差范围内。计算复核完毕应填写《船舶吨位计算复核记录表》并在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中输入相应内容。

  如复核结论15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总吨位误差超过5%, 150总吨以上5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总吨位误差超过3%, 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总吨位误差超过2%, 3000总吨以上船舶总吨位误差超过1.5%,《船舶吨位计算复核记录表》相关内容暂不输入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复核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另行填写《船舶吨位复核信息反馈表》通过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告知提请人。对复核结论如有异议,双方应共同查找不一致的原因。对复核结论如无异议,复核人员应要求重新递交经船检机构批准的吨位计算书。

  3.证书签发

  (1)适用直接换发的现有船舶,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在审查相关材料后,对于符合直接换证条件的,在材料审查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经内部程序审批后可直接换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临时船舶吨位证书”。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在证书记事栏注明:“本证书记载的数值源于xxxxxx(船检机构)签发的编号为xxxx的船舶吨位证书”。

  (2)对于适用直接换发范围外的现有船舶,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根据复核结果决定是否签发“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对于复核结论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船舶,在复核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经内部程序审批后由授权官员签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临时船舶吨位证书”。“临时船舶吨位证书”记载的数值沿用原吨位证书记载的数值。

  (3)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签发“临时船舶吨位证书”时,将同时对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船舶吨位证书核发审批单》(见附件9)加盖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电子印章,“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日期后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将自动对《船舶吨位证书核发审批单》和未签署的“船舶吨位证书”,并连同《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ⅰ》、《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ⅱ》、《船舶吨位计算复核记录表》进行数据上载,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在“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到期日2个月前签署换发“船舶吨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视情对船舶吨位丈量和复核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的,在相关缺陷整改完成前不予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4.证书发放

  “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和“船舶吨位证书”由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打印发放给申请人。发放“临时船舶吨位证书”时,由船检机构负责收回旧版“船舶吨位证书”;发放“船舶吨位证书”时,原“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可不收回。

  5.委托工作的实施

  在船籍港所在地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辖区以外进行坞内检验申请换发新版“船舶吨位证书”,应以便利为原则,复核工作可以委托实施。如采取委托实施的方式,其具体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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