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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文字号】 海船检字[2011]490号
【颁布时间】 2011-08-16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3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接上页]
在非水网地区建造、改建、初次检验的船舶并拟定于非水网地区省内航行的,其船舶吨位的复核发证适用本程序;船籍港属非水网地区且船舶仅在非水网地区省内航行的现有船舶,其证书换发亦适用本程序。

  在非水网地区内短航程跨省航行的船舶在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同意后可参照本程序实施。

  (一)申请受理。

  对于新建、改建以及初次检验的现有船舶,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负责吨位丈量申请的受理。

  对于船名船籍港变更的证书重发、遗失补发、破损换发和现有船舶的证书换发,船籍港船检机构负责相关材料的审核与存档。现有船舶的证书换发结合船舶第一次坞内检验进行。

  (二)复核发证提请。

  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在建造、改建或初次检验完成日期前或相关材料审核合格后应及时向具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复核发证,并出具船舶吨位计算书。对于现有船舶换发新版证书,复核提请时应提交原船舶吨位证书复印件。

  (三)复核和证书签发。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在收到船检机构的复核发证提请后,应对船舶吨位计算书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可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船检机构确定的船舶吨位直接签发为期6个月的“临时船舶吨位证书”。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签发“临时船舶吨位证书”时,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将自动生成盖有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电子印章的《船舶吨位证书核发审批单》(见附件9)进行数据上载,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在“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到期日2个月前签署换发“船舶吨位证书”。“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和“船舶吨位证书”注明:本证书按非水网地区省内航行船舶程序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和具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可安排有关人员对船舶吨位进行抽查复核。抽查复核发现问题的,在相关缺陷整改完成前不予签发“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和“船舶吨位证书”。

  (四)证书发放。

  “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和“船舶吨位证书”由船检机构远程打印并发放给申请人。除遗失补发外,船舶因船名船籍港变更、证书破损由船检机构重发、换发时,原证书由船检机构负责收回存档。新建、改建和初次检验的现有船舶,在发放“船舶吨位证书”时可不收回原“临时船舶吨位证书”。

  七、 证书的填写、审核签署、盖章与发放

  (一)证书的填写。

  填写“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和“船舶吨位证书”时应以米为计算单位,在计算中所采用的量度应取至厘米,总吨位和净吨位的数值取至整数,小数点以下数值舍去。证书所载的船名、船舶识别号应与经批准的吨位计算书记载一致。

  开工、完工日期以船检机构确认的日期来填写,对于500总吨以上的海船应与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后的日期一致。发证日期以实际签发日期为准。“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发证单位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地方)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船舶吨位证书”发证单位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

  证书编号为十二位数。编号方式如下:前四位数为年份编号,中间二位为海事管理机构代码(见附件7);最后六位为顺序号,从000001开始。

  (二)证书的审核。

  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建立初审、复审和审批制度。经办人员负责船舶吨位复核记录的初审;分中心负责人负责复审;“临时船舶吨位证书”或“船舶吨位证书”由授权签署人批准签署。授权签署人在确认该船符合发证条件后,在《审批单》(见附件8)上签名。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在《审批单》审批意见栏填写不同意发证意见和理由和(或)其它处理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交经办人(由经办人视审批意见作进一步处理)。对审核有误的,退回复审人再审。

  (三)签署与盖章。

  “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和“船舶吨位证书”正本使用船检专用防伪证书纸,副本同样应使用证书纸,副本除在证书上加盖正式印章外,还需注明为证书副本,证书号与正本一致,证书纸编号与正本不同。

  印章采用电子方式加盖,在“发证单位”处加盖,用红印,印章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吨位证书专用章”。每个分中心一个编号,专用编号章(包括硬质章和电子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资质验收合格后授予;“船舶吨位证书”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吨位证书专用章,印章格式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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