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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船厂决定修改并重新审批改动部分相关图纸的,原则上应在下水前提交与实船相符的重新经过审批的相关图纸和资料,否则船舶暂不得下水,强行下水的,不予签发“船舶吨位证书”。如船厂做出修改图纸的书面承诺,且经现场验船师、现场复核人员、设计单位和船厂共同签字确认,则船舶可以先下水,但相关图纸应在批准后重新提交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此时,复核人员可在吨位丈量管理系统中输入原《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ⅰ》相应内容。 4.完工前复核 (1)完工前实船复核 船舶上(量吨)甲板以上涉及吨位计算的处所全部完工后,船检机构应将适合的完工前实船复核的时间通过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告知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该时间应不晚于船舶建造完工之前的7个工作日。确定完工前实船复核具体时间时,现场复核人员应尽可能与现场验船师同时在场开展复核,具体方式可在双方联合工作机制中确定。 完工前实船复核应依据复核提请时提交的批准图纸资料,如原提交的图纸资料批准后,图纸或船舶建造发生变动,提请人应及时补充提交变动部分最新的批准图纸。 完工前实船复核主要测量艏楼、艉楼、甲板室、内河船舶甲板以上固定载客(货)处所等其它上(量吨)甲板以上围蔽处所的尺寸,并对吨位计算所依据的其它尺寸进行复核,确认船舶吨位完工状态。实船复核完毕,复核人员应现场填写《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ⅱ》(附件3)并在1个工作日内在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中输入相应内容告知船检机构。 完工前实船复核中,对于上(量吨)甲板以上艏楼、艉楼、甲板室等所有上(量吨)甲板以上围蔽处所主要结构尺寸测量值与批准图纸相关参数误差超过0.5%,其余影响吨位的主要尺寸测量值误差超过1%(2米以下的尺寸误差可酌情放宽)以及船体型线明显不符合批准图纸的情况,复核人员现场填写的书面《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ⅱ》仅用作留存,其相关内容暂不输入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复核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另行填写《船舶吨位复核信息反馈表》通过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告知提请人。对复核结论如有异议,现场验船师应与复核人员确定时间共同测量有关数据。对复核结论如无异议,现场验船师应与复核人员共同要求船厂按照原批准图纸施工或重新审批改动部分相关图纸。 船厂决定按照原批准图纸进行整改的,船检机构应当在船厂整改完成后重新提请完工前实船复核。 船厂确定重新审批改动部分相关图纸的,如船检机构确认不能批准改动部分相关图纸或暂时无法进行确认的,暂不安排完工前计算复核。如现场验船师书面确认可以批准改动部分相关图纸,则可以先予安排完工前计算复核,在相关图纸批准并重新提交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后,复核人员可在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中输入原《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ⅱ》(附件3)相应内容告知船检机构。 (2)完工前计算复核 船舶建造完工日的7个工作日前,船检机构应向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补充提交经盖章确认的船舶吨位计算书。船检机构对船舶吨位的计算应尽可能在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的计算模块上进行并生成统一格式的船舶吨位计算书,船检机构也可采用其他软件和方式进行计算。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完工前计算复核主要核查的内容为:一是船检机构确认的船舶吨位计算书所依据的法规是否适用,二是核查船检机构确认的船舶吨位计算书所基于的基本数据是否与批准图纸一致并与实船复核的尺寸进行比较,三是核查船检机构确认的船舶吨位计算书所确定的吨位是否正确。完工前计算复核使用中国海事局统一开发的国内航行海船和内河船舶吨位计算软件,复核人员应使用与船检机构同样的计算方法进行复核。相应的数值应从船检机构最终批准或确认的图纸上进行量取。计算复核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计算复核后复核人员应填写《计算复核记录表》。如计算复核结论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复核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在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中输入《计算复核记录表》的相关内容告知船检机构。如复核结论15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误差超过3%, 150总吨以上5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误差超过2%, 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误差超过1.5%, 3000总吨以上船舶误差超过1%,上述书面填写的《船舶吨位计算复核记录表》仅用作留存,其相关内容暂不输入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复核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另行填写《船舶吨位复核信息反馈表》通过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告知提请人。对复核结论如有异议,双方应共同查找不一致的原因。对复核结论如无异议,复核人员应要求重新递交经船检机构批准的船舶吨位计算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