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1届]第47号
【颁布时间】 2011-07-22
【实施时间】 201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4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价格条例

[接上页]
第十一条 〔禁止低价倾销〕除转产歇业和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情况外,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禁止哄抬价格〕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推动商品和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后,仍然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和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第十三条  〔禁止价格欺诈〕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的商品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多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标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虚构原价、降价原因,虚构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及其处理原因、处理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为假冒伪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的价格承诺,或者将免费服务转为有偿服务的;

  (十)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交易的;

  (十一)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商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十二)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变相提价压价〕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一)抬高商品或者服务等级,按高等级价格结算的;

  (二)降低商品质量、规格,降低服务标准或者减少服务内容,未予标示仍按原价结算的;

  (三)压低粮食、棉花、烟叶、蚕茧等农副产品和其他商品等级收购商品,按低价结算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第十五条  〔禁止强迫高价交易〕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非法牟利的价格行为:

  (一)利用对交易方不利的条件、环境等,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指定种类、数量、范围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三)以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四)以视同交易方默认接受等方式,变相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五)借助行政性权力,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经营者提供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并在经营场所或者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明示收费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七条  〔行业组织价格行为〕行业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应当加强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公平竞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行业组织或者其他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制定排除或者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等;

  (二)通过会议、通知等形式,组织经营者形成价格垄断或者价格联盟;

  (三)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者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第三章 政府定价行为


  第十八条  〔政府定价原则〕政府定价遵循合法、公平、公开和效率的原则,建立价格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和价格决策相互制约机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