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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政府指导价,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包括最高限价、最低限价,以及差价率、利润率),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三)政府定价,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四)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五)定价成本监审,是指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过程中,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六)定价机关,是指有定价权的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第六十四条 〔除外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适用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实施日期〕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