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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建[201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6-21
【实施时间】 2011-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4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支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支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建〔2011〕110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相关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局(委):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2011〕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精神,现将经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2011〕7号)和全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要求,立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能与行业特点,制定如下配套改革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的总体目标,本着于法周严、于事简便,依法放权、能放尽放的原则,立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能与行业特点,适应省直管县体制的变化,依法赋予相应管理权限,规范建设行政许可,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激发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县(市)(以下简称省直管县)内在发展活力,形成内生发展机制,促进省直管县率先走上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之路,逐步建设发展成为规划合理、功能完善、经济繁荣、环境优美、辐射带动能力强的现代中等城市暨区域次中心,成为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重要支撑。

  

二、配套改革主要内容


  (一)适应行政管理体制调整,调整行业管理体制

  

  适应试点县由现行省辖市管县体制逐步调整为省直接管理县体制、由省政府直接领导试点县政府工作的特点,我厅由指导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调整为直接指导省辖市和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工作直接部署,文件直接下发,任务直接下达,项目直接申报,审批直接办理,全面实现省与直管县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有机对接。

  

  (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依法赋予相应管理权限

  

  依据《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赋予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使与省辖市同等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权限。采取委托或授权方式,依法规范城乡规划建设行政审批事项。

  

  1.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审查与审批。省直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未设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经我厅组织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抄送原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其它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省直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内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经我厅组织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关于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与房地产市场监管。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全省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直管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住房保障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省直管县直接向省政府相关部门申报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计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央和省级奖励补助资金等事项,由省政府相关部门审查、批复并监督实施。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省直管县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计划单列,独立核算,受省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统一监管。

  

  省直管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级房地产行业进行管理与市场监管,办理本辖区房地产开发、交易与权属登记、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等业务,规范房地产业市场行为,并直接接受我厅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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